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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14: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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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背书支票(支票背面加盖本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并填写委托**分公司托收(或盖章)填写汇票。支票只能在其结算区域内背书和转让。出票人向规定地区以外的受票人签发支票,或者背书人向规定地...
背书支票(支票背面加盖本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并填写委托**分公司托收(或盖章)填写汇票。
支票只能在其结算区域内背书和转让。出票人向规定地区以外的受票人签发支票,或者背书人向规定地区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支票的,规定地区以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和背书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应当通过连续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不是以背书转让,而是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票据上的权利。
附加信息:
注意事项
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转让;直接后来者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直接后来者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托收的汇票不予承兑。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一栏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一栏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其条件在汇票上不具有效力。
对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支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
票据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符合规定的其他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符合规定的前背书人的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参考:百度百科-转账支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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