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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7 14: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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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来自税务问答库案例:A公司与客户签约,为客户设计生产定制产品。当客户参与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时,A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和开发产品。产品研发成功后,A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采购...
本文来自税务问答库
案例:A公司与客户签约,为客户设计生产定制产品。当客户参与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时,A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和开发产品。产品研发成功后,A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为客户生产定制产品。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的合同没有单独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只约定后续采购产品的最低保证数量和产品单价;部分合同单独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A公司如何处理在生产初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开发定制产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首先需要确定生产初期的设计与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一的履行义务。设计研发活动为单一履约义务的,应按合同成交价格分摊该活动,并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设计研发收入及相应成本。设计和研发活动不属于单一履行义务的,不应单独确认收入,相关研发支出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按照存货和无形资产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属于个体履行义务。在判断上,除了考虑与新收入标准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清晰区分外,在实践中,更直接的判断方法是考虑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结果的控制权是否转移给了顾客。如果有必要将研发活动结果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那么研发活动很可能是单一的履行义务。例如,如果A公司在完成设计研发活动后,需要将相关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则该活动将相关成果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这很可能是单一的履行义务。
将设计、研究开发活动确定为个别履行义务的,无论设计、研究开发阶段的价格是否在合同中单独约定,设计、研究开发活动及其后续产品的生产应分开进行研发活动应以销售价格、合同成交价格等合理方式分摊到研发活动中,并相应确认研发活动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与设计和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支出应视为合同履行成本,最终应计入运营成本,不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其次,在设计和研发活动不属于单一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相关研发支出是否服从无形资产等标准或新的收入标准。当设计和研发活动的相关成果只能用于合同客户,不能用于其他客户时,相关费用按照新的收入标准对合同履行成本的规定处理,最终计入运营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在设计、研发成果时,属于A公司所有,并且按照行业惯例和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成果不仅可以用于合同中的客户,也可以用于其他客户,并且有望给资金流入带来经济效益,那么合格的零件就按照相关无形资产规则的规定进行加工,即: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无论哪种情况,A公司都需要考虑合同交易价格是否足以补偿与设计研发活动相关的支出。合同成交价格足以补偿与设计和研发活动有关的费用的,按照上述分析核算;合同成交价格不足以补偿与设计和研发活动有关的费用的,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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