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1-03-16 03: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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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问: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当月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如何填写报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问: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和预付税款,当月退货并开具红字发票。如何填写报告?我需要为此税单独申请退税吗?
答案:已预付的税款应在当前申报表的“当前期间的预付税额”栏中填写。如果退货并开具红字发票,则可以使用预先支付的税款扣除当期应付税款,也可以申请退税。
问:猩红色的发票在发出错误的月份可以失效吗?一个月以上应该怎么办?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正案公告》(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作为废止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优惠券和扣除额优惠券的时间不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二)卖方未复制税款,也未保留帐户;
([三)购买者未通过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与认证不符”,“特殊发票代码,数字与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有误但不符合无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以红色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73号公告。
Q:特殊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对手已被扣减证明,并且由于某些原因,必须开具红色发票。有必要提取原始的蓝色发票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正案公告》(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核销。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认证的特殊发票应用作买方的会计凭证,并且不得退还给卖方。”
因此,不应将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扣除卷退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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