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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09: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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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月16日第80号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2019年3月14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第1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2月16日第80号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2019年3月14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
第1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方式收取。获得财政部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3号从业人员较多;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为专职从业人员;
(4)是健全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的会计业务,并得到记账机构的独立评价和认可。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地方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学历。技术工作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全职从业人员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的内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审批记账代理人资格: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审批,依法予以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办公地点迁出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并自变更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机构搬迁办公地点超出原审批机关管辖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转交原审批机关管辖。搬迁地点。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名称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立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TC。;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2)会计数据传输程序和签名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项。
第十三条:
客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代理记账机构退还的原始凭证,按照国民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会计处理不当,应客户要求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予以拒绝;
(4)说明客户提出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客户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委托人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外部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附表);
(2) 全职员工的变动。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在地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账行为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记入记录。会计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自查明之日起60日内改正;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吊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代理依法终止;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知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开,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办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代办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备案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客户会计混乱,给国家和客户造成损害。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进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天”、“10天”、“20天”、“30天”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代理会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扩展信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月16日发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0号)已发布,简称新《管理办法》)。
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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