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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20: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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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内容供参考:场外仓库通常是在客户所在地由第三方租用的仓库,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将卖方的货物存放起来,保证客户的需求随时得到满足,为客户打开便捷、直接的销售渠道。不同仓库的本质是货物...
以下内容供参考:场外仓库通常是在客户所在地由第三方租用的仓库,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将卖方的货物存放起来,保证客户的需求随时得到满足,为客户打开便捷、直接的销售渠道。不同仓库的本质是货物存放的场所,企业一般只有场地租赁协议和租金支出。不同仓库在当地一般不申请营业执照,仓库管理人员只负责发货,不直接收取货款或发票。目前,很多企业管理软件都设置了远程仓库管理系统功能,可以实现对不同地点仓库的统一管理。当纳税人采用异地仓库进行储存和销售时,货物转移到异地仓库一般不销售。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将货物运抵远程仓库后,企业对“库存货物”账簿不进行减量处理,只在仓库明细账(或仓库明细账)上体现为远程仓库库存增加,本地仓库库存数量减少是在货物运到异地仓库时,企业在“库存货物”按仓库所在地的地名下规定详细路线。例如,玉溪市的一家钢铁企业在成都有一个偏远的仓库。产品发往成都仓库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存货-成都仓库”,贷记“存货-玉溪仓库”;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存货-成都仓库”。异地库存适用的税收政策(一)现行政策对异地销售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将货物由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同一县(市)的有关机构除外)销售的,视同销售。这被视为销售行为,一般称为场外销售行为。《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异地销售行为的纳税责任时间是交货的日子。确定异地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跨县(市)货物转移“出售”。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注意的问题上征收增值税之间的货物转移机构企业”(SISA[1998] 137号)规定:“实现规则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应被视为销售货物(3)项称为销售,指的是收到货物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的业务行为: . 向买方收取货款。收货机构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没有上述两种情况的,由总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收款机构开具发票或者仅向购买方收取部分货款的,应当视情况向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单独计算并缴纳税款。同时,《国税函》[2002]802号文又作了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行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向各地买家收款,总行直接向买家开具发票。无国税发[1998]137号收货人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向购买方代收货款两种情况一,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在主管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在非现场销售的情况下,总行是否跨县(市)调运货物均视为销售,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接受总行转让货物,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代收货款的,由总行统一缴纳增值税。货物的转让不需要被视为销售。二是分公司向买方开具发票或催收货款,总公司在转让货物时应视同销售处理,分公司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云南省实行“预收-结算”征收除一般分支机构外的行政管理办法。第三,销售公司在外地设立的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货物时应按照正常的销售收入和生产税收。第四,在外地成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子公司,那么在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两者应该单独结算价格。子公司对外销售按正常销售处理。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交易进行,并收取或支付价款。(二)现行政策对远程仓库的储存和销售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对总行跨县、市向分支机构转移货物进行销售的异地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销售企业设立场外仓库,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案例和各地的一些做法,异地仓储销售模式的涉税处理主要包括:异地仓储中间环节由于不加价,无增值额,按增值税计算原则,一般不会形成应税额。因此,一般认为,当货物从企业本地仓库转移到异地仓库时,不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二是企业会将货物转移到远程仓库的行为,如果仓库管理人员有收缴货款的行为,一些地方会被视为一般组织跨县(市)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移货物,销售处理要求进行销项税。三是企业将行为转移到异地仓库,有的地方将视为不在经营活动范围内,要求出具《不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税务管理证明》并办理检查登记。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外出生产、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领《对外管理证书》,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对外管理证书》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企业申请稽查登记制度有利于对在异地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销售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控,可以有效防止纳税人在异地销售商品的偷税行为。但是,该管理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到其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场外仓库的建立一般是长期的、连续的存在,以租赁协议和支付租金的形式存在,而不是暂时的。
跨省公司转帐方式
会计行业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会计人员变更工作地点和居住地时,别忘了处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转移!这是怎么回事?今天大家就把相关内容分享给您的合作伙伴,希望能帮助您的合作伙伴在这方面引起关注。
会计人员在变更工作地点和住所时,需要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转移。关于如何进行跨省转移,我将以湖北省的相关政策要求为例与大家分享: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转移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现在整个过程都是在网上处理的。
转移情况:会计人员因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变更需要跨省转移会计人员信息的,会计人员应登录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提出网上转移申请,并上传工作地点变更、居留许可等材料;经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转帐信息上传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转帐地确认后转帐出省。
调入情况:对调入省的会计人员,省会计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会计人事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入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事管理系统。
您需要自己登录会计人事管理系统,然后提出在线转帐申请,上传相关信息,等待审核确认,检查转帐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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