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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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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明确,财政部:会计凭证注销后,不再组织换证转让!继续教育和代理记账应修订资料财政部小林先生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明确已取得的会计资格证书不再作为...
明确,财政部:会计凭证注销后,不再组织换证转让!继续教育和代理记账应修订
资料财政部
小林先生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明确已取得的会计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会计工作,但它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资格认证和考试、证书颁发和换证、转让登记等工作。
关于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武警后勤部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决定》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普通会计师ID:pf-acc)相关工作现就新《会计法》宣传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会计师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会计师违反法律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会计转型的重要举措人员的管理职能。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组织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意好顺佳基本精神。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资料采取数据(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选聘具有业务能力的会计师,引导会计师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保持专业能力。
二、快速修订完善配套法规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部现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 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及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师继续教育条例》(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明确范围等文件会计师(普通会计师 ID:pf-acc),以确保新会计法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武警后勤部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会计法》精神,及时做好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制度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
三、做好后续对接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资格认证和考试、证书颁发和换证、转让登记等工作。
(二)省财政部门建立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的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合理利用相关数据。
(三)已取得的会计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系统清理、政策衔接、监督执行等工作;将取消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督职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会计师事中事后监督等措施;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师事中事后监管的良好经验做法。 (普通会计师ID:pf-acc) 及时向我部门报告情况和问题。
财政部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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