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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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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因此,不能将与总公司的会计核算完全分开,但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城市的,分公司属于异地经营,必须在...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因此,不能将与总公司的会计核算完全分开,但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城市的,分公司属于异地经营,必须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即使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其报告也必须合并到总部的报告中。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财务关系有两种形式。
1、结算制,即分两笔账结算,月末合并上报;
2、结算制,子公司只设出纳而不设会计,每月将业务收支报告本社会核算,由本社会核算统一记账。 只有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一级法人单位。 与母公司的关系相互独立,但属于关联企业。
分公司是设在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的经济独立会计资格。
因此,分公司的财务是向总公司报告结算。 不存在通过合并进行结算。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两个法人组织,各自独立结算,不允许合并结算。
1、分支机构和总公司结算:结算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普通账户处理,最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别独立核算:视同两家。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会计处理,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 那个分公司有独立的帐目。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帐目是分别独立计算的。 支付各自的税金。 等于两家独立的公司。 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其全部业务应反映在总公司帐上。 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利益和所得税。 分公司账目只是为了内部管理,不是正式的会计记录。 税务局也只去总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定执行同样的会计准则。
(贰)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何计算
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具体结算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核算的,由双方自行核算即可。
独立会计单位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单位;
)2)有完善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3)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自行计算损益;
)4)可以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对外办理采购业务和货币结算等。 行政事业单位中,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面核算和独立结算的,也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如高等学校、部分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等。
二、非独立核算的,应当设置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按照法人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独立会计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会计核算。
)非独立会计是指公司向上级收取一定数量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核算损益,而是将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告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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