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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2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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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凭证中的过桥过路费为二级科目,一般设置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一级科目中;这个要看什么部门用了。如果是销售部门,记销售费用,管理部门记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管...
凭证中的过桥过路费为二级科目,一般设置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一级科目中;
这个要看什么部门用了。如果是销售部门,记销售费用,管理部门记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穿越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另外,不需要设置过路过桥费二级科目,过路过桥费可以记入汽车费用二级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汽车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部门车辆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包括养路费、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如果需要明细核算,可以设置三级科目。如果是销售部门在销售商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则计入营业费用——运输费用。如果是采购部门采购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则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
公路收费是收费和桥梁收费的总称,收费标准是按照书明号123和书明号123制定的。长期不缴路桥费的后果:
1.最后的结果就是以后车不能年检了。
2.欠的路桥费、滞纳金越来越多,车主的名字最终会被列入黑名单。
3.以后买车的话,这个名字就不能再用了,除非路桥费交了。
只要路桥费收了,欠的费用就必须交,否则费用增加,还有滞纳金。
企业过桥费用应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入账。
摘要:交路桥费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物流(运输)的核算过程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包括:
1.油
2.维护
3.各种税、保险等。由车辆支付。
4.员工工资等。
5.在途费用
:根据物流企业流程,整理相关会计分录如下:1。实收资本的核算: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款:实收资本——全体股东;2.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库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根据物流企业流程,相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核算: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款:实收资本-全体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备货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可根据需要设置三级账户,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此外,主站与子站之间还可以设置其他应收账款-收入交易,以反映主站与子站之间各种营业收入的结算和清算。收到分站运输收入:银行存款贷款:其他应收款-收款(* *)
根据变电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表,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收入交易(*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运输收入-* *
完成运输任务,多退少贷结算:预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其他收入如客运服务/包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并据此设置二级科目。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之后本科目无余额。物流企业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有其他相关的业务操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营,当然也涉及到税收问题。这里,我们将只讨论一些与税收有关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手段越来越多。如果是以供车形式经营,部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会将自己的运输车辆定价后交给自己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简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价和管理费。车辆价款收取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会转移给驾驶员,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号牌仍归公司所有,公司仍将承担缴纳所有税费的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种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书明号123号(国发〔1995〕578号)明确表示,该公司给予驾驶员运输车辆价款的行为本身并不是出售车辆,而是对公司内部管理责任制的改革,公司与驾驶员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该公司的汽车供应行为不是销售商品的行为,而是租赁行为。根据蜀铭号123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的汽车供应行为按照租赁业务征税。个人从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货车(以下简称集装箱货车),以租赁公司名义悬挂,使用自有(含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装箱货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 而出租公司及其在其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装箱车的人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书明号123(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如果集装箱货车车主属于租赁公司内部员工,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租赁公司缴纳,而集装箱货车车主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租赁公司在其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办事处)符合《数明号123》(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集装箱运输业务营业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租赁公司所在地的租赁公司支付。至于租赁公司向货车代收车主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租赁运输工具征税对提供运输工具的租金收入征税也有具体规定。如果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的远洋运输企业,将其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其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这里有一个政策变化的问题。税改前,按照原营业税制度,来自境外的经营所得免征营业税。但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免税规定已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号123(国税发〔1996〕126号)规定,根据税号123第七条规定,国内远洋运输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船舶,出租船舶的劳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跨地区运输业务的税收。运输业务没有地域限制,但是税收有地域规定和限制。关于单位或者个人将运输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书明号123》(国发〔1997〕478号)明确:一是根据书明号123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运输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其次,根据《疏名号123》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括以下含义:(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居民;个人住宅。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凡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的征税和机动车牌照及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拍卖车辆通行费的征税分两种情况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3号令(财税[2000]139号)明确: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贷款或有偿集资方式收取的用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船闸建设的车辆通行费和过闸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二是境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缴纳各种税款。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号牌,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经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由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号牌,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经营权,这两种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征收营业税。
动词(verb的缩写)联运业务营业税的处理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3号文件明确,按“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使用运输企业发票,将其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扣除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及物动词索道运营的税务处理关于旅游景区为游客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文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旅游景区为游客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应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运输成本管理,运输成本项目的管理和核算
1.直接人工:支付给营运车辆驾驶员和助手的工资,包括驾驶员和助手参与本车保养维修期间的工资/工资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直接材料:燃料/轮胎
3/其他直接费用:维护和修理费用/折旧费/养路费和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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