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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1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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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0号《代理会计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日起施行。楼继伟部长202年16月代理账户管理及处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80 号
《代理会计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日起施行。
楼继伟部长
202 年 16 月
代理账户管理及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代理权。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记账许可证。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负责人的会计师资格证明 会计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三)批准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四)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行政复议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公地点不在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作出更改决定或更改之日起 30 天。数日内,由审批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变更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和记账许可证,同时交回原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工作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转交搬迁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名称或者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没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和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服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记账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分别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数据传输程序和签名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的经济商务事务,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文件原件;
(二)日常货币收支,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更正退回的记账机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补充原件,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 ) 对经营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 拒绝客户的不当会计处理、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4)说明委托人提出的与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客户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客户签字盖章。然后向公众报告。宣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附表);
(2) 全职员工的变动。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在地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 记账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吊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其财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列出重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并提醒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代理会计机构从业人员经营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主体会计混乱,损害国家和客户利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记账代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次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与代理记账机构一起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化建设。 .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5天”、“10天”、“20天”、“30天”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3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略,详见财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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