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11-14 17: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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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今天郝顺家遇到了一个问题,这是福建国税的意见:我司委托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先支付了部分诉讼费用,但已取得全额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今天郝顺家遇到了一个问题,这是福建国税的意见:
我司委托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先支付了部分诉讼费用,但已取得全额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缴纳或者承担的增值税。”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采购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社交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贵公司采购咨询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范围的,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虽然从这个角度来看,福建国税的意见还是得到了很好的支持。
比如某诉讼赔付100万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0 借: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而如果诉讼后,对方的赔偿金额为106万元,这是否是此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应交税-增值税(应交进项税)转出)6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0000
如果对方赔偿,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这种投入是为他人购买的。因为有人买单,所以不能扣也是一种套路。可以理解的。但是,好顺佳也注意到,我们的增值税不强调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性问题,所付出的投入形成了自己的投入扣除。赔偿处理,对方此时基本也用判决出的凭证列出了付款,而垫付的一方不会开具发票作为服务的二次销售,实际上不存在二次销售.
好顺佳倾向于:
借:1,060,000 银行存款:1,000,000 其他应收款:60,000 营业外收入
采购就是你的采购,投入就是你的投入,补偿就是别人的补偿是两件事。好顺佳认为,对方的赔偿没有考虑扣除的问题,法院不要求扣除的部分按照不含税金额扣除。
但确实感觉有点廉价,相关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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