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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14: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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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欠条收据”主要影响会计成本确认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欠条收据”必然会产生与企业一项资产相对应的业务被“欠条收据”所取代而被带走,因此从对税角度看,欠条对费用和所得税的影响...
“欠条收据”主要影响会计成本确认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欠条收据”必然会产生与企业一项资产相对应的业务被“欠条收据”所取代而被带走,因此从对税角度看,欠条对费用和所得税的影响是主要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凭证。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经营活动收取款项的,付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货物名称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受理。
这家公司用借条记账
外卖
欠条做账不合规,企业应及时排雷欠条行为不可取,请老板警惕!在此,笔者梳理了欠条收条主要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能解答大家的疑惑。
1. 欠条不允许入帐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规章对原始文件进行核实,并有权不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文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的会计制度将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作为第一原则,对凭证的形式没有绝对的限制,也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借条”作为原始会计凭证。
从税收角度看,税法主要是为了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必须严禁危害税收征管的“欠条”。但并不是所有的实体企业都能取得发票,也不是所有的欠条入账都会对税收征管造成危害。完全禁止借条入账会造成不公平,违背会计真实性原则。
在这方面,税法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对于企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允许暂时计算账面发生的金额。试想,如果税法不允许进入,怎么谈“账面金额”呢?
特别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日公布),通过“无合规外部文件不得用作税前扣除凭证——变更合规外部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变更——用适当数据确认真实性——抵扣支出”这一抵扣管理流程,既尊重事实又宽严实实。为纳税人提供了对不合规文件进行补救的机会,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借条进入账户。一种是“目的不能”导致无法取得发票的借条,另一种是不损害税收征管的借条。当然,对于不真实、不真实的借据,是绝对不允许入账的。
2. 欠条是否应该入账?
既然可以收借条,纳税人收还是不收对纳税人有利?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只有分录才能准确核算,才能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
二是从税收角度,关于《企业所得税公告》(2011年公告34号)规定的一些问题:企业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发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该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是,此类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除结清外,还应当提供。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未取得发票的后续补救办法。所有这些补救措施都假定它们必须首先在账上。也就是说,当时只有入账了,后面才有补救的机会。
当然,如果当时没有入账,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措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上一年度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单据,且该年度未税前扣除相应支出的,对下一年度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有不超过5年的回收期。但回去可能涉及到调整账务和申报资料,损失后一年要结转弥补,申请退税等大量工作,比较麻烦。
最后,从行政处罚上看,《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收到欠条”的行为规定了基本相同的法律责任,即“订单纠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文中使用“可能”而不是“和”,表明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因此,确切地说,并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真实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则不应处罚或减轻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行使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国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务总署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务总署)78, 2016)为“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提供较轻或减轻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纳税人欠条入账后,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处罚较轻。
3.如何补救欠条被扣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就《企业所得税公告》(公告2011年34号)第6条、《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28号)第13、15、17条等条款对不同情况下如何补扣作出了详细规定,总结如下:
注:不考虑对方从事小生意等特殊情况
通过学习《办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欠条补救抵扣的基本原则是:“早补不如晚补,被动补,不主动补”,也就是说发票结束后的所得税清算期不如清算期结束后的所得税清算期。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总好过被动填开后主动填开,这对纳税人也是最好的补救办法。
4. 发生年度无税前扣除,
以后填写发票,是否一定要补扣?
相关政策:企业应取得上一会计年度未取得的发票等外部单据,并将相应费用在年度税前扣除,并符合规定的发票在今后各会计年度取得的其他外部单据,或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确认支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相应的支出可以追溯至每年税前扣除,但回收期限不得超过5年——《办法》第十七条。
对上述规定有几种看法:
第一点:只有追溯扣除才被允许,直到他们发生的那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减免税的年度,但应在项目发生的年度内计算减免税。例如,2017年M公司发生了一笔8000元的费用。由于未支付发票的结算支付,公司进行了增税,并于2019年获得了税收发票,税务应如何处理?根据上述观点:允许扣除,但不能违反权责发生制和匹配原则,应追溯调整至2017年扣除。
第2点:你可以选择在当年扣除或追溯扣除。原因是“办法”第17条表示的是“可以”,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追补,也可以选择当年直接扣除!
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基本的原因吗?因为我认为它是正确的,但它不严格,应该根据物质性原则来分类。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追缴至扣除当年;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的支出,可直接在当年扣除。
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小额支出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小,而如必须追补发生年度扣除,如年度损失发生追溯调整后,则需要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导致退税、调整纳税申报报表等大量繁琐的程序性工作。这样会影响双方的征缴效率,也不符合“办法”的起草理念。
5. 未支付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经证明实际发生了与取得所得有关的合理支出的各类凭证。
本办法第4条提供了对“真实性”的解释,即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的三个特征之一: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中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支出实际发生的真实性。
《办法》出台后,各大有影响力人士纷纷解读。其中,对于实际发生的事情主要有两种看法。
要点1: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认为只有付款或相应的对价是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我认为,这种观点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原则误解为收益实现应计原则系统原理,实现了支出(费用)套现,颠覆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理。
想法二: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认为“支出真实发生”中的“支出真实”是指“经会计确认的经济业务真实”,“实际发生”不是“实际支付”。而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已经使用、货物已经出售、劳务已经提供、租赁期已经开始、资金已经占用等实际经济业务应属于当期成本(损益类)、费用期间、税金(指减记损益的税金)、亏损;它认为只要经济业务确实发生,即使卖方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没有开具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理论上,第二点是无可辩驳的。但是,从征管的角度来看,这一观点与公告中强调的“票抵扣税”的一般原则是相悖的。28、这有时会导致“凭票抵扣”被撕开,形成只要“应付账款”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无票抵扣的现象。
笔者的理解是,“支出实际发生”是指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支付义务已经产生,而“支付实际发生”是指已经支付或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因此,我基本上支持第二种观点。
笔者还认为,一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不仅要满足该支出实际发生的前提,还必须具备法律证据的关键条件。《办法》第二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实际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的各种凭证。”也就是说,“支出实际发生”只能决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而合法的凭证是税前扣除的基础,两者缺一不可,就像出国旅游,签证是首要条件,但去景区还是要买票的。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当期收入为应计利润额。费用,无论是收到的还是支付的,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金额已经在当期收到和支付,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批准税前扣除支出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否则将违反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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