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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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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标题:盗用姐夫身份证做银行卡发行手续费和做账报税,侵犯名誉权!盗用姐夫身份证做银行卡发劳务费和做账交税,侵犯名誉权!情况下没有。诉因:名誉权纠纷情况下没有。:(2020)上海0105...
原标题:盗用姐夫身份证做银行卡发行手续费和做账报税,侵犯名誉权!
盗用姐夫身份证做银行卡发劳务费和做账交税,侵犯名誉权!
情况下没有。
诉因:名誉权纠纷
情况下没有。:(2020)上海0105 23833年中华民国初
审判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2-26
审判程序:一审
数据:常见案例
(所有案件均为《判决书》网站的笔名)
一审债权
一名男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命令两名被告立即停止盗用原告的名字
2. 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通讯费、快递费、交通费、防护用品1元、文具、复印1元、支票80元、食品饮料2元、医疗费1元、原告赔偿1元。由于另一人同时嵌入了原告的名字,上述诉讼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4. 命令两名被告支付原告费1万美元。
最初的叙述说
被告乙女与乙男(本案外人)为夫妻,乙男为原告的姐夫,乙女为被告C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易楠窃取了原告的身份证信息。易楠未经原告同意,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在招商银行以原告的名义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提供给了易女。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C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将金额不详的款项汇入上述银行账户,但原告从未实际收到该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且从未收到任何收入。
2018年起,被告C公司未与原告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或服务关系,擅自盗窃以原告名义以劳动报酬所得名义记账,未向税务局办理相关税务申报。原告知道后,明确表示不代表C商行纳税。2020年6月16日,C公司非法使用原告的身份信息,以原告的名义继续缴纳与该虚拟服务相对应的税费和滞纳金。此外,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向税务局提起诉讼后,被告继续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原告工作情况,导致原告一审上诉失败,行为极其恶劣。
原告作为74岁高龄的老人,本应享有余生,但为了妥善处理此事,他不得不在家人的陪同下往返于税务机关、银行和被告办公室进行调查和谈判,这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综上所述,两名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虚构劳动报酬收入,利用原告的名义使原告无任何收入的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应的税费和附加费,属于盗用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姓名的权利,给原告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的,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较低的,被认为有偷税漏税的不诚实行为。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出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乙女辩称对双方关系无异议,未盗用原告姓名,银行账户为乙男开立,与之无关。C公司以原告劳动收入的名义记账。即使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也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其个人代表不承担责任。原告提出侵权主张后,易楠已经缴纳了税金,FIRM C在纳税系统中已经变更了登记,所涉银行卡已经注销,不存在侵权,不需要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索赔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索赔。
被告C的观点和被告B的观点相同。
法院发现
原告与一女(系案外人)是夫妻,乙男系一女的兄弟被告乙与被告乙为夫妻。C公司是被告B的独资企业。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C办公室以“咨询费”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共向某男子的招商银行卡转账 万元。
2020年6月13日,B先生签署了《声明保函》,内容总结为“我和A先生…2007年,我未经a先生同意,也未告知a先生,以a先生的名义在招商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此后一直持有和使用银行卡,但a先生从未被告知开卡情况,也没有实际收到和使用过银行卡……我妻子B的100控股和法人办公室C于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6月10日已将人民币 万元汇入上述账户......所有支付…这些都是b先生实际获得的,A先生没有被告知,也没有从这个账户的银行卡中收取任何费用。A先生与C办公室没有建立劳动或服务关系……”
2020年6月16日,C办公室作为扣缴义务人,以a先生的名义缴纳了2018年12月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
2020年6月17日,原告前往招商银行就欺诈开户业务进行查询反馈。分支合作伙伴出具了一份证书“……经调查核实,该账户是当时公司开立的,而不是某个人亲自到网点办理的。当天,招商银行注销了该银行账户。
2020年6月17日,两名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称“a同志从未在C所工作过,也没有收取过一分钱的劳务费”。
2020年6月22日19时33分左右,原告通过网络向崇明区税务局提出上诉。申诉对象为C办公室,C办公室称其从未任职过,税务机关已受理申诉。
2020年6月23日,原告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万* *派出所报案该收据记录称,“2020年6月23日17时,报警的男子报告称,他于2006年9月从上海一所附属中学退休。2020年6月16日,他发现自己的身份被行业管理办公室冒用。多年来,该公司以他的名义发放了超过16万元的咨询费。现在,报警的男A无法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他来寻求帮助。”
此外,2020年9月22日,法院受理了原告诉B男、正宏公司名称权纠纷案。
在审判中,原告明确不主张被告损害了他的名誉。
审判中,被告C商号是否仍有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我方崇明区税务总局的查询于2021年2月18日向崇明区税务总局的我院正式答复,某男名称不存在欠税(C商号代扣代缴义务),2020年8月后,C商号不申报男性名称的行为。基于此,原告撤回了要求两名被告停止滥用原告姓名的请愿书。
在审判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调解的意图,法院未能调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其他个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权利不得盗用或伪造。被告女B、C公司明知男A与C公司无劳动或劳动关系,未经原告同意,将劳动报酬发放到盗用原告名称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进行记账、报税,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女性B声称公司行为与她无关。法院认为女性B和男性B是夫妻关系,银行账户是男性B开设的,C公司是女性B的独资企业,C公司通过女性B获得银行账户是合理的,因此法院不接受她的意见。
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在合理需要的限度内,应根据侵权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结合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综合确定。
(1)关于工作费用的损失,原告声称,因本案,妻子、女儿陪同其往返税务局、派出所、银行、信访办公室、事务所等无法上班,原告要求赔偿两个月缺工(原告2020年6月、7月月工资4900元)。法院认为原告已退休,并以股东身份成立了公司。虽然原告提供了上述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银行对账单,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索赔的损失与本案的相关性。另外两个月延迟的工期显然太长了。考虑到原告为办案前往派出所和银行,法院决定赔偿原告劳动费4000元。原告的妻子、女儿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原告提出的单位工作损失费用的诉讼不予受理。
(2)关于通信费,原告认为通信费是由案件和税务、银行、朋友的来访、电话等因素造成的。法院认为,手机每月的固定租金并不是案件造成的。考虑到原告确实为本案打了大量电话,法院考虑了100元的通信费。
(3)关于快递费,本院不支持原告为本案向事务所邮寄委托书和证据材料的行为。
(4)交通费根据情况考虑300元。
(5)关于防护用品的费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的相关性,且购买的物品为一般生活用品,在本案中不一定是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文具和复印费,根据账单,复印费确定为180元,由研究所支持。生产成本、纸张文具与供应品的相关性没有得到确认。
(7)关于搜查费,原告索赔8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
(8)餐饮费用,非本案发生的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批准。
(9)关于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用,原告认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他的情感问题,影响了他的身体状况。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记录,他被诊断为高血压和关节痛等,医院第二次去看他并开出了处方。因此,医院不承认医疗费用与本案的相关性。
(10)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原告在发现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后,结合侵权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法院裁定侵权的期间和后果赔偿1000元。
(11)关于费,原告聘请了,但认为费太高,法院判决为5000元。
其中,丢失工作、通讯、交通、复印、查找等费用共计4660元。因其他案件的侵权纠纷,原告在本案中索赔50,被被告接受。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330元,费用由二被告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承担。
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次播放法>第1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年、2009年第1款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就本规则解释的适用问题,裁定如下:
1. 被告C的商行和被告B的女方赔偿原告A男833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A男剩余的诉讼请求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在民法典生效前因法律事实发生民事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前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确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侵占、伪造。
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民事权利的侵犯侵犯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的权利,名誉的权利,荣誉的权利,肖像,隐私的权利,婚姻自主的权利,监护,所有权、用益权、安全的权利,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股权、继承的权利和其他权益和财产的人。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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