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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7 15: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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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公司的许多投资人(法人、股东、监事)都是从事会计工作或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今天,好顺佳给大家分享一下,公司的法人、股东、监事也可以是公司。会计?答:不能,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公司的许多投资人(法人、股东、监事)都是从事会计工作或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今天,好顺佳给大家分享一下,公司的法人、股东、监事也可以是公司。会计?
答:不能,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设立。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人员、经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财产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分离、限制。 ;
(二)对外商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检查的范围和时限及组织程序应明确;
(四)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快速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解释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进行会计监督,而在会计监督中,又可分为内部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国民会计监督,三者相结合,形成会计监督体系。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内部,以单位为界划分。单位外部就是外部,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是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内部会计监督本质上是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表现。其宗旨是保证会计事务依法办理,保证单位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为此,在现实中,许多不规范、违法的会计行为应予以杜绝,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即使是已建立该制度的单位,也应依法确保其标准化,并进一步完善。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该要求是根据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规则确定的。四项要求的内容应理解为:
1. 办公人员和财产保管人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分离。这一法律要求规定,第一,涉及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人员应当职责明确,不能混淆、职责重叠,因为只有职责明确了,才能形成监督机制,明确责任;二是不相容的岗位要分开,两个不相容的岗位不能由一个人担任。如果是这样,很容易造成不利,失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不得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交叉执行。职责、会计人员不能与财产托管人的职责混淆,否则就会失去控制。这种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和限制应成为相互监督和内部控制的重要规则。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并本着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避免决策出现混乱和失误;加强会计监督和参与决策。影响。该规定对各单位具有现实意义,也应成为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的重点内容。至于“显着”和“重要”的定义,是相对的。单位大小不同,金额也不同,但在各自单位有重要影响,应受到监督。
3、明确财产检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财产盘点是对各种财产和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的现场盘点,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进行盘点和核实。财产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准确反映单位资金状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财产清查的具体范围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找出每个单元所拥有的各种属性,并进行真实而全面的反映,包括建筑物、设备、家具等。、车辆、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查明实际存款和账户存款,以及是否有账外财产,是何种账外财产。财产盘点的时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国家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盘点。如果国家没有规定,应根据单位管理的需要。之前必须进行财产盘点,这是定期盘点。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要求有组织地进行,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使其制度化。
四。明确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内部审计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由单位或部门设立的独立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本单位和部门的资金流动和取得的结果。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是检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单位和部门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内部审计是在单位和部门内部进行的,审计人员是熟悉情况、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审查的内部人员,但这种审查是在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的,也可能会限制其积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和程序,使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内部审计应制度化,尤其是定期进行,以便有效使用这一监督工具。
《会计法》第 28 条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确保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教唆、教唆或者强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非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或者依职权改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解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是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保障.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必要条件是本单位负责人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支持会计组织和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负责人应当主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工作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认真贯彻财务纪律,加强会计管理。重要的是,单位负责人坚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创造有利条件和有效保障,达到这一基本要求。 .当然,单位负责人为会计机构和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证,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说是由本单位确定的法定义务。单位负责人会计法。这与《会计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单位负责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确保会计机构和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法律规定他必须做的;指使或者强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非法办理会计事项。这里所称的教唆、教唆、胁迫,都是单位负责人用来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 “教唆”是一种暗示手段,或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其关键在于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意图; “指示”是指安排他人执行具有明确指示的法律行为; “强制令”一般是指以强制手段命令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会计法》所称的教唆、教唆、强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明示或明示的方式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非法处理会计事项。这些行为不仅危害经济管理和会计管理,而且直接违反会计监督。因此,《会计法》禁止此类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可以说法律规定具有三个含义:第一层是单位否定负责人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层是单位负责人不得做的事情,或者是对单位负责人有约束力的规定;第三层是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会计事项的拒绝权,并确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依职权予以纠正。这三级规定不仅涉及会计监督的三个方面,而且规范了其行为,责任明确,权责明确,使会计监督得以落实。总结起来有以下基本内容:
一是三级规定,中央要求的都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依法处理,是指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
二、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必要条件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一点,确保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人员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不得阻挠甚至设置障碍。实际上,这也是为了确定各单位负责人为各单位是否依法组织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是对单位负责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禁止其采取异常行为违法处理会计事项。无论是通过教唆,还是教唆、胁迫,都明确规定不得干涉会计机构,会计师依法处理会计事项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会计机构和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是为了达到会计监督的要求。出于这个原因,《会计法》赋予了它更积极地行动的权利。一是拒绝违法行为的权利,即拒绝违法处理会计事项的要求。此外,这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师的责任。有拒绝的权利,也有拒绝的责任;其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仅拒绝处理,而且在权限范围内也应当纠正。例如,对于不真实和非法的文件,不仅不能非法处理,而且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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