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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09: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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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直接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关键词: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四种虚假发票...
[摘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直接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关键词: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四种虚假发票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请他人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请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之一”,该规定明确将介绍行为增加到实施该行为时,将“虚开他人虚开”、“让他人虚开他人虚开”的对合,那么刑法规定的四种虚假行为与一般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什么关系呢?每个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规定?对于这一问题,作者做了以下讨论。
一、四种开放行为
在讨论四种虚假公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之前,有必要明确四种虚假公开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笔者对近年来我国法院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了总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四种:
(1)为他人留出空间
1、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注册公司将购进的增值税发票骗为假,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是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然后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额”的虚开发票行为。
2、公司在购进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未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开票,造成税务机关留存抵扣税款数量增加,行为害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留存抵扣税款,为自己所用。
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虚假,谋取非法利益。
4. 这位演员受晚会的邀请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被开票方提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开票方为被开票方解决进项抵销发票。
5. 为增加公司营业额,当事人应与付款人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反开”;或接受出票人指示,将发票提交徔用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给第三人(单位开具指示)。
(2)让别人为自己空
1、行为是逃避国税,让别人为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行为人未取得购货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由他人向第三方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以上两种情况中,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对抽屉做假开口,而是通过第三方的介绍让别人为他做假开口。
4. 在对他人开放类型的第4项和第5项中,行为人有对他人开放和让他人对自己开放两种行为。
5. 行为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理服务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自己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他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三方(客户)的。
6. 第(五)项的,行为人无意少缴税款的,应当在代出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应纳税额,即代出票人开具并支付。
(3)虚假介绍他人
1.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纯粹而游离的专业中介,在中间实施引进他人的行为并让他人为自己服务。
2、出于对发票方的尊重或忠诚或在发票方的要求下进行介绍行为。
(4)为自己空
1、为他人隐瞒虚假开票并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登记的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假开票。
2、行为是逃避国税,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增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
二、四种虚假行为是否成立共犯?
在四种行为风格中,“为自己开放”是一种独立的行为风格,与其他三种行为风格没有相关性。“为别人空”与“让别人为自己空”是密切相关的,并取决于对方的行为存在;“引入他人开放”只存在于“为他人开放”和“让他人为自己开放”之间。可以看出,“为他人开放”、“让他人为自己开放”、“介绍他人为自己开放”三种行为模式的实施,必须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模式。那么这种依附模式是否适用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呢?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是任意共同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纵火罪可以由一人单独犯下,也可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犯下。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犯的犯罪,如刑法规定的聚众持械进监狱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的处罚方法不同。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对于共犯,应当按照刑法具体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共同犯罪总则的规定定罪判刑。对于必要共犯,一般直接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1)共同犯罪是与多次犯罪相对应的共同犯罪形式,两次犯罪都是必要共犯。
根据上述理论,为自己撒谎是任意共犯,“为他人撒谎”和“要求他人为自己撒谎”是同谋犯罪,而介绍他人撒谎是同谋犯罪的从犯,在同谋犯罪的产生中起着匹配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出票人和收货人同一案件时仍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分主从犯或适用共同犯罪条款时不区分主从犯。在认定出票人或收货人为单位犯罪时,也适用于没有单位人员身份的介绍人对犯罪不予处罚的情形,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为他人开放”和“让他人为自己开放”确实具有收缩性的特征,“为他人开放”必然有“他人”接受行为,(接受行为可分为直接接受和间接接受,直接承兑是指收货人直接让收货人为自己开票,间接承兑是指客票通过中介介绍为自己虚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会出现“他人”虚开客票的行为,即虚开客票的行为。无抽屉开票行为,或无抽屉收票行为,不能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票”和“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模式。立法将这两种虚假造人的行为规定为独立造人的行为,只是适用相同的罪名,因此,在这两种案件的涉案行为中,应根据行贿罪、行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区分主仆关系,宜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直接定罪和处罚。
一般条款不适用于“让别人空为己”和“为别人开放”的对立关系,但问题远未解决。中间人介绍人、WHO在撮合关系发生中扮演撮合者的角色,是与开票者共同犯罪、与受让人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的个人虚假犯罪?
一般来说,引进行为是帮助行为,可以与实施行为构成任何从犯,但刑法第205条第四款将“引进虚假”作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即虚假(实施)行为。笔者认为引进行为一旦被刑法界定为实施行为,就会丧失其帮助地位,一般不能与相关的虚假公开行为建立共犯关系。其原因如下:(1)立法之所以将引介行为定为虚假行为,是为了直接认定引介行为的虚假行为,并将现实生活中纯粹的职业中介为谋取非法利益独立定罪,排除了刑法总则中适当的共同犯罪使用。否则,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的专门规定就失去意义。帮扶行为是依附于实施行为而具有独立性,而“引荐他人为帮扶”是帮扶行为的具体表现之一,具有独立性。(3)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联系,而客观上执行刑法规定的独立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冒充自己同样如此,“冒充他人”和“请他人”的所有立法规定都是冒充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推断,“专门规定的具体刑法规定被认为是刑法一般规定的例外,旨在表明这四种行为都是冒充行为的表现形式,”每一种类型的行为中的一种都可以直接被认定为错误的辨认和独立的定罪行为。
因此,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行为不构成共同刑事关系,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直接按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①高明轩:《中国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
(3)黄湘青,《单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与处罚若干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3年12期。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求职中,除了要谨防招聘造假,还要防止自己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女性员工更有可能遵从老板的要求,比如接受命令从事非法活动,或妥协帮助老板,或面临牢狱之苦。
这个女人是一家私下销售发票的公司的会计。当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将发票信息、公司名称等,从下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发票收据后,再由郭某将发票卖给网上公司需要的人。2013年7月至9月,付某、郭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金额156余万元,税额1万余元,已抵扣进项税额。交费后由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有的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三年。
90后王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她和同学张一起为“西瓜电影”、“7273影视”、“TV1999”三家视频网站工作,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营。从2012年4月开始,两人在老板的远程指挥下,每天通过收集软件从互联网上收集更新的视频,复制到三个网站的后台,然后免费向公众更新点播视频,并通过在网页上悬挂付费广告牟利。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更新了500多部影视作品。2013年8月,两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两人是共犯,法院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海淀法院刑事二庭法官江南表示,这些案件都是“员工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刑事命令往往是员工日常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绝大多数工作。员工的工资相对固定,但不会直接分享犯罪带来的好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参与主体的分工和利益如何,只要参与主体了解整个行为的过程和性质,自愿配合他人共同实施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被犯罪对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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