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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08: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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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库存商品的内部转移如何核算?回答:一般企业销售废品: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n贷款:应交税金--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专业从事废旧产品回收和销售的企业:借:应收账款(现金...
库存商品的内部转移如何核算?
回答:
一般企业销售废品: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n
贷款:应交税金--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专业从事废旧产品回收和销售的企业: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材料、材料和包装的销售、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固定资产租赁、包装租赁、运输、销售废旧物资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具有不频繁发生的特点,每项业务的金额普遍较小,收入占比较低。企业销售废旧废料必须缴纳税款,具体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废报纸等废品,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废碎料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废品的收入不开票如何纳税?
回答:
企业销售废品、边角料、边角料必须缴纳税款,具体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废报纸等废品,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属于边角料、边角料的,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以上就是《存货内部调拨如何记账?》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直接在线咨询院老师。
垃圾回收公司如何做账和纳税
废旧物资因增值税抵扣问题一直受到税务部门的“关注”。 “为了堵住税收漏洞,中国最近印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44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措施。对废旧材料征收增值税。
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政策背景分析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我国对从事废旧物资管理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税免税优惠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1995]24号)。 2001年5月1日至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实行免税政策比“先征后退”政策更优惠:增值税减免30,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缴纳,并减少所需的退税金额。很多时间。更多的优惠政策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了更大的积极性。但正是因为这些优惠政策的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收,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现行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虚假购买、虚假销售、非法获取管理费等违法所得
丛财税[2001]78号文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销售免征增值税,许多大小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短时间内在社会上新成立,并已申请处理。办理完税务登记手续,收到购买凭证和普通发票。其中许多单位实际上是“皮包公司”。少数不法分子采取虚开进货凭证、虚购废旧物资的做法;还虚开普通发票、虚报销售,对一些生产企业大肆开普通发票缴纳一般增值税。人们。由于销售是免税的,您也可以收取一定的金额比例(如5、10)管理费、手续费、返还工资等违法所得。一方面骗取国家减免税,另一方面为采购方骗取进项税提供便利。
(2)代购人出具购货凭证,代购人开具普通发票抵税
部分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单位经营范围有限,业务量不足,而部分生产企业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其购进的废旧物资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而生产确实需要使用废料。因此,双方在利益驱使下,采取将生产企业采购的废旧物资移交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代为出具进货凭证的方式,对废旧物资采购的废旧物资进行虚假记载。材料回收事业部自行成立。回收经营单位代生产企业开具包括管理费在内的灵活发票,“合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达到一方免税、另一方减税的目的。
(3) 更多普通发票和更多税收抵免
目前一些铸造厂确实需要废钢、废铁、废铁屑等废旧材料来降低成本,而行业可以抵税少税,低扣高征,增值税率高但抵扣率低,税收减免低,税负高。有的厂家为了少缴税款,在开普通发票时极力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出更多的销量和发票金额,以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并给开票人一定数量的多开票。福利等
(4)滥用采购凭证或无发票采购会助长个体经销商、生产商等供应商偷税漏税
税法规定,废旧物资进货凭证仅限于向城乡个人购买废旧物资。向个体户、生产企业等购买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卖方按规定开具的合法普通发票方可备案。但是,为了降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采购成本,而卖家又想逃税避税,两者相互勾结。帮助卖家逃脱国税导致一些厂商私设“小金库”,违纪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五)非废弃材料冒充废弃材料享受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废弃物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包括挑选、分拣等简单加工。各种废物。只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可以依法享受免税政策,非废旧物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部分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与生产企业串通,合谋开具除废旧物资外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生产原料,开具发票时更改产品名称等(实际是钢材等)、废铁备案、废渣(实为原煤等)、废铝(实为铝锭)等,变相骗取免保费、骗取进项税。
(六)应税项目违法享受免税待遇
税法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一些废旧物资,往往需要经过加工生产才能销售,以满足生产企业的需要,但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为此,少数不法分子通过虚报账目、不反映加工生产过程的账簿等手段,达到骗取免税资格的目的。
(七)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分别准确核算,一并享受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经营的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有的单位根本不核算各自的经营活动,笼统地申报为免税收入,或者核算不准确,故意混淆核算,多核算免税收入,少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享受更多的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允许更多的进项税抵扣。
(八)擅自扩大免税对象范围、违法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只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单位才能依法享受免税待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符合免税条件。但目前,不少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已经自行享受免税待遇。甚至不少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错误地认为,个人垃圾和垃圾经营者,按照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一方面,它扰乱了税收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个人废旧物资经营者逃避国家税收。
(九)为商业企业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减轻税负提供便利
根据现行税法,未纳入防伪税控体系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一些商业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增加了“加工生产”的经营范围项目,以通过年检30万至100万家工业企业的年检标准。由于工业销售必须体现在账面上,一些商业企业将与加工生产企业虚假签订加工生产合同作为兼营加工生产收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报账目。为反映工业企业的销售情况寻找“合法依据”。为保真,要求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虚开生产原材料采购普通发票。同时向开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样一来,一方面是暂时逃避了年检和海关,另一方面是非法骗取输入的物品。税收,扣除虚开部分的销项税,少缴税款,手段极其隐蔽。
三、国税函[]544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针对上述问题,早在2004年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废旧物资(国税发[2004]60号),印发国税函[]544号文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管理,堵住税收漏洞,主要规定以下问题:
(一)、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须符合免税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三项免税条件(个人和个体户除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二是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三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能够提供和准备税务信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回收经营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3、经审核,免税资格认定属实,并在证候管理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二)加强收购结算方式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在购买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垃圾时,通过指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三)强废旧料采购凭证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货凭证。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不含个体户)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应当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自行出具收购证明。
(四)加强回收经营单位会计制度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如果同时经营其他应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核算的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分门别类核算废旧物资,建立废旧物资明细台账和实物台账,对购进的废旧物资一一进行记录。 、销售、存货、在进货、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附在资产负债表、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上。
(5)、加强回收单位发票管理
一、回收单位的虚假控制除依法处罚外,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将取消免税资格。二是利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加强对废物产生企业废(废)材销售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废物产生企业销售废(废)材的监督管理,产生废物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废)物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法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废弃物的产生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利用废弃物的企业进行税收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移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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