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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09: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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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实践中,大型商场、超市开新店时,会向供应商收取“新店开店费”。估计题主提到的“开封红包”也是一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
实践中,大型商场、超市开新店时,会向供应商收取“新店开店费”。估计题主提到的“开封红包”也是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增值税或营业税按以下原则征收:
(1)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与商品的销量、销售额不一定相关,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的劳务收入,如入场费、广告费等促销费、挂牌费、陈列费、管理费等,不属于统一销售返利,不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
(二)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挂钩(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类返利收入,以平板销售的相关返利为准.规定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收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有两种情况:
一是与商品的销量和销售额不一定相关的费用。都必须向商场缴纳一定的入场费、展示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商场应缴纳营业税并向供应商开具营业税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费用。例如,如果销售的商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商城将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不论何种名义费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均按平准回扣的规定处理。供应商应为此费用向商场开具红字发票以减少销项税额,商场应转出进项税额。
因此,贵单位收到的“开业红包”应该是向供应商开具普通发票,你单位应按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开具发票,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疫情期间1%)。
至于会计,商场、超市收取红包或新店开店费已经是一种商业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接受捐赠有着本质的区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不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商场超市新开店,新店开店费等,属于“公开的秘密”,税务局对此一清二楚。不要考虑不记录或不报告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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