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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09: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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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计提税金怎么做分录有关税金分录: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提和结转 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
有关税金分录: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提和结转
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支付工资时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6、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不用提取,支付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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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帐款做借:现金/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预缴税金及附加费时:借:应交税金- -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 -堤围费借:其它应交款---教育附加费其它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税局有规定: 房地产企业在未竣工结转房屋销售售入及销售成本前,一般不得计提税金及工程费用。
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在税金的实际计算过程,通常是三种税金一并计算,又由于在计算税金时,往往已知条件是税前造价,因此税金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达为: 应纳税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综合税率的计算因纳税地点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现了不同的做法: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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