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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0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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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成本构成物业费是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改造及其他与居民有关的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 "实行物业服务费合同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奖励制度,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报酬。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服务人员的管理 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保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众责任险;
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除上述物业服务费外,部分物业管理费是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项目。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任何收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通过公告牌、宣传栏、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收费开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等。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和实际收费标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9年3月13日,现行相关购房政策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保洁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订单维护成本;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众责任险;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日常维护、维修、整改服务及其他与住户有关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受业主和使用人委托,负责住宅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卫生。第三条市和区、县物价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北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的变化进行调整。所有物业管理单位都应按规定标准执行。凡属需要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单独提供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或使用人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和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五条术语 "财产所有人和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住宅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舒适性建筑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承担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房屋租金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冲减产权人缴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和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筑物属于多产权的,产权人应当每年缴纳修缮费;属于一个产权,产权人可以每年交修理费,也可以发生时按修理费定额结算。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应当更新变更。建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大修工程时,可按修理定额结算。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对每栋建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七条住宅小区被评为部、市级管理优秀的,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有效期(两年)内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项目为: (一)保洁费;(2)安全费用;(3)小修;(4)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5)管理费。第八条住宅区配套用房,属于公益性(如学校、医院等。),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费用。属经营性的,视提供服务的需要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和当地物价局备案。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赔偿。第十一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次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了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收取。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1989]170号文件执行,由产权人支付。根据北京市物价局[1997]186号文件,每户21元由产权人每年缴纳。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含营业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取应纳税款。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可以由物价部门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对于备案收费,对于不合理和标准过高的收费,物价部门有权作出停止收费和降低标准的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权限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四)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不一致;(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收费服务的;(六)其他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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