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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09: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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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两种情况比如发票1000元如果一般纳税人借:应收账款-某公司1000贷:营业收入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
两种情况比如发票1000元如果一般纳税人借:应收账款-某公司1000贷:营业收入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
应收账款-某公司1000贷:营业收入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 * 。
账户不开票是指财务代理公司只代理记账,不代理开票。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企业财务时,一般按照发票和发票两种收费。发票就是不仅做账还要给这个公司开发票,所以他的收费就高,反之,发票的收费就低。
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在我看来,只要你是受托帮助受托企业开具发票,手续齐全,手续合规,收据经税务机关确认,且不参与或不知道此项业务的瑕疵,原则个人是不会有风险的,理由如下:3360
1.根据《书明号123合同》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表达委托人真实意思所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使开票业务出现问题,后果也应该由委托单位承担,而不是你这个“跑腿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也参与或者知道该业务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即使开票业务违法,相关责任也应首先由委托单位承担,会计公司负责审核把关。如果出了问题,税务部门(甚至是刑侦系统)会追究两个单位的责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是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你跑腿的。同样,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也参与或者知道该业务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出了事,就要传唤你调查取证。
3.实际案例中,真的没有处理无辜跑腿的案例。比如舒明浩123,此案涉及多项严重违法事项。公司被税务部门处罚,但没有处理具体工作人员。(以下为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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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法治相对健全的国家,问心无愧、符合程序的人自然不应该承担责任。不然大家都不敢出门,谁还敢做什么?
以上仅供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发布书明号123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八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产租赁所得;
(七产转让所得;
(8)偶然收入。
以上均要求由所有扣缴义务人全额扣缴申报,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九项个人所得,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范围。
而如何区分开票项目是“劳务报酬”还是“业务收入”,成为我们判断代扣代缴义务的关键点。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等。
我们发现劳动报酬的定义包含两个关键特征:
1.劳务报酬,是指自然人独立履行劳务取得的收入。
2.劳务报酬采取列举行为,未列举的收入不属于劳务报酬的定义。
让我们比较一下d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所得,于在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能更多的金融工作者无法根据法律的定义准确判断收益的类型。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实践中的反思。
有的省份了文件,“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申报缴纳”;对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付款人)依法代扣代缴或代扣代缴”。
所以可以直接从票面的备注栏判断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非常省心省力,但是大部分省份都没有这个规定,备注栏也不一定会写这样的信息,所以需要我们自己花很长时间去判断。
即期核算公司账目是指公司开具发票记录收入,所有购买商品和支付费用的发票都作为成本费用支付。但不记录无售,不申报无发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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