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17 09:02:11
3276
内容摘要: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价值也计入“固定资产-房屋”会计处理如下。收到法院的执行拍卖判决书时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
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价值也计入“固定资产-房屋”
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法院的执行拍卖判决书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信贷:固定资产-房屋
由于欠(应付账款等)人的债,法院强制扣款还债) )。
贷项:清理固定资产
最后拨出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信贷:营业外收入
被法院拍卖土地会计处理
在法院拍卖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购置款、相关税费、固定资产可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成本。
公司拍摄的固定资产应以成交价款、已支付的拍卖佣金、交割或过户手续费、必要时还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折旧方面,根据新标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基础上,将确定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确定的方法计提应计折旧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考虑资产原有账面价值、折旧情况、拍卖前评估价格。 企业若能获得该资产原使用情况的可靠资料,可作为确定资产合理使用寿命的参考,但无需拘泥于原账面原值、净值等指标。 《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指南没有很大的差别,在税务方面也没有发现明确的不同规定。
你好! 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是购买土地的成本,是应计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如果是购买者,支付的佣金计入长期投资,如果是卖方,支付的佣金计入费用,如果是拍卖公司,收到的佣金计入营业收入。
企业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建设的,按购买价格和有关税费计入建设工程,房地产建筑物建成后一并计入固定资产。
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确认时结账
租用:管理费用-税收/土地使用税
贷项:税额-土地使用税
2、账务处理,直至实际缴纳
借:交税-土地使用税
贷出:银行存款
3、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信贷:银行存款-工商银行
企业建设办公楼和厂房
租用:建筑工程-办公楼
租用:建筑工程-厂房
信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扩展数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的地上建筑物计入建设工程一般企业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开发的各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确定各工程项目应分摊的金额,工程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时,转入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是指可以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计算的建设项目。 某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包括该项目实体及其周边直接相关配套设施(如楼外楼廊、绿化地等)占地之和。
开发项目预计使用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有效期的,其差额期内应当分配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不计入工程项目,保留在无形资产账户中,工程项目使用期满报废后转为新建工程项目,或者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摊销
土地使用权移交工程项目的时间,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时间较长,且不同,移交不同时间产生的结果也不同。 在此之前,土地使用权应当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参考数据源:
参考数据源:
参考数据源:
土地拍卖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作为成本扣除,大部分地方不允许,但部分地区允许
土地拍卖佣金作为企业购买土地的支出之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很常见。 很多人认为,佣金作为企业购买土地时的支出,必然是企业的土地成本。 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是理所当然的,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 理由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要经过“征集、拍摄、挂牌”的流程。 它是指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用地在同一地块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必须经过投标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不能轻易磕头将土地转让给谁。 有关部门组织投标,由土地需求者投标,根据报价高低,管理土地
二、支付土地拍卖佣金土地使用权的“征集、拍摄、挂牌”计划,所需相关中介费是指土地佣金。 这个很好理解。 中介机构不能免费为你服务。 佣金通常在3-5之间。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买家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但是,不能超过5。
该费用一般分两次支付,前期支付一部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前支付,部分地区要求不支付土地佣金不办理证件,其实这是不合理的。 因为购买土地的人与土地管理部门是购买合同关系,与中介机构是代理关系,土地购买者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办理相关产权证明,与中介机构没有直接关系。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关土地的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拍卖佣金不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吧。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规定一并支付的费用。 因此,从本质上讲,土地拍卖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土地转让人和转让人的,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作为成本扣除。
四.实务中,有可以扣除的地区吗? 例如,据我所知,广西南宁市规定,南地税发[2014]103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取得土地出让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转让土地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房地产开发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五、土地拍卖手续费是否应当列入契税计算依据? 按《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税[2004]134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通过“招拍挂”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征收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拍卖取得的土地,契税的应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当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补助费及各种补偿费用。 那么,土地拍卖佣金既然不是土地价款的组成部分,就应该不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当然,如果佣金是支付给国家的,就一定要计入。
最后,土地拍卖佣金是纳税人的合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没有任何问题。 所以,土地拍卖的佣金能否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最好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我是财税青年。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