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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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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公司获得拆迁补偿。因为是收到的保单搬迁补偿,所以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专项应付款。二...
一、公司获得拆迁补偿。
因为是收到的保单搬迁补偿,所以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专项应付款。
二、对折价和分类的补偿进行会计处理。
因为拆迁补偿是一揽子核算的补偿,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要对金额进行折现,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固定资产
首先统计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然后根据净值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清算,分摊减少的专项应付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相关条目如下:
(1)借款:固定资产清理
累积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2)借方:专项应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3)所有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借:特殊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注:1。相关清算费用按照正常会计准则计入固定资产清算账户。
2务处理原则:搬迁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冲减专项应付款(原始凭证按正常会计准则保存)。
2.土地使用权
首先统计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和净值,根据净值减少专项应付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和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特殊应付款
贷款:无形资产
具体分录请参考固定资产处理分录。
3.搬迁期间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搬迁费用,是指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搬迁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暂存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及其他与搬迁有关的费用等。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因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出售和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
所有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核销,以最大限度地抵消专项应付款。
根据舒明号123号企[]123号)规定:1。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费由企业作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转入专项应付款。2.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按财政部以下文件处理: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清算处理,净损失作为专项应付款核销;(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专项应付款核销;(3)企业搬迁损失的土地使用权,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直接作为专项应付款核销;(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搬迁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分享;专项应付款不足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应单独披露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总额以及搬迁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此外,因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视当地规定而定),方可准予扣税。
1.事业单位收到拆迁补偿款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
2.拆除过程中拆除、运输和重装机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贷: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
3.土地使用权以前是作为一项资产单独记录的,现在因拆迁而丧失,因此需要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积
5.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6。在资产有效使用期内,采用直线法进行递延,具体金额根据每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确定: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1.目前,有几种常见的处理这种经济利益的方法:
(1)损失未处理。
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拆迁(搬迁)和资产置换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不损失。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视同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拆迁(搬迁)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3)减记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拆迁(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收到的拆迁补偿费将直接冲减重置资产的成本。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值,也没有规定一旦补偿大于置换资产的购买成本,如何计量置换资产的原值。
(4)核算为“补贴收入”。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会将其视为“补贴收入”,以便年终调整所得税,但这种处理没有依据。
(5)未记录。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误认为这笔款项不需要核销,将其纳入单位“小金库”。
2.根据财政部财企()123号文的规定,拆迁补偿是指对旧资产的清理、损坏、报废损失、拆迁(搬迁)费用的补偿和对因拆迁(搬迁)事件造成的新资产重置费用的补助。
具体内容包括:因拆迁(搬迁)清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因拆除(搬迁)而产生的拆除、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单独记载;拆迁(搬迁)期间停工损失;不再安置员工时用于安置员工的费用;与拆迁(搬迁)相关的其他费用。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直接实施的补偿拆迁(搬迁)的政府行为,如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调整城市布局等,多为公益性;二是民间拆迁,主要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是其主要特征。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产生于日常活动,而不是或有事项。只有在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了经济利益的流入,且该流入能够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款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是从偶然事件中产生;并且没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只是赔偿损失。因此,拆迁补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4.政府主导拆迁有两种补偿
第一种情况,被拆迁(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凭政府拆迁(搬迁)通知书,政府批复确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人财政专户收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应视为政府拨款;
它是从政府经营的开发公司和城市投资公司间接获得的。这些公司只是在拆迁补偿款的支付过程中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在拆迁补偿款的执行过程中并不获利。开发公司和城司取得拆迁补偿款时,付款人仍是财政专户。同时,被拆(迁)企业有政府的拆(迁)产通知书和r
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获得,或者从政府经营的“开发公司”或“城司”获得。但在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公司通过与被拆(迁)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以至于被拆(迁)迁企业无法获得拆迁补偿金额明确的政府批准文件,尽管有政府的拆(迁)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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