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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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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账务处理——企业一般在预缴月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借:税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银行存款。 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企业一般在预缴月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借:税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银行存款。 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计算时借用3360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实际需要递延所得税)。 这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难点(根据3360抵减-企业所得税抵减的最终原则,扣缴所得税时生成:抵减-企业所得税时生成:银行存款/多缴所得税时生成:银行存款贷款抵减-企业所得税分录即可
根据返还的税种具体分类记账。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suming hao123 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suming hao123 ),与suming hao123中关于流转税退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一.增值税
按照《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取即时征收、先征后退、先征后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消费税
遵循双年号123、双年号123和财政部双年号123 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规定:
1、企业收取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加成”、“产品销售税金及加成”等科目。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消费税,按照规定先行后退的
“应收款()公司)、“应收款”) ) )其他企业)、贷方)、“税额-消费税”科目收回返还的税金,计入“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应收帐款”科目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必须按规定退还消费税
借记“应收款()公司)、“出口退税”(“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 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核销当期收到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扩展数据:
一、企业实际收到的,即时退还、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营业税、消费税
1、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营业税及附加”、“商品营业税及附加”等科目。
2、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做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的,即时返还、先发制人返还、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1、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应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免征税额——”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当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缴税款”项下,增设“减税”项(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并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记录填列
参考资料:
企业注销清算时是否支付企业所得税,关键是有无清算所得,有清算所得必须向企业支付,否则不需要支付。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所有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际缴纳资本的部分。
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的清算损益-允许弥补上年度损失
实际上,通过该公式,可以发现清算所得是企业清算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清算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以清算期间为单独的纳税年度。 如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解散,7月1日开始清算,7月30日结束清算。 那么,从6月30日到7月30日是清算期间,是计算清算所得的期间。 另外,还需要根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经营状况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
举个例子,老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宣布解散,7月1日进入清算阶段。 根据公司账面情况,公司账面价值5000万,负债账面价值3000万,实收资本2000万,盈余公积600万,税前亏损100万元。 公司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6000万,资产计税基础5200万,债务清理实际偿还债务2800万。 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清算费用50万,清算中发生相关税费10万,支付职工法定补偿金200万元。
根据这些情况,周先生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的清算所得是多少?
前面有公式,填写相应的数字就可以得到答案
清算所得=6000-5200-50-10 (3000-2800 (-100=75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75025= 万元。
清算所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要点1、清算时点的设定会影响税负
假设甲公司最初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解散。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有部分经营业务,预计利润10万元。 7月1日至15日清算期间将产生15万元的费用。 此后,公司决定将清算日期从7月16日改为7月31日。 清算所得为10万元。
1 .清算日为7月1日的,甲方公司正常经营期企业所得税为10000025=25000元。
清算所得为100000-150000=-5000,为负,无清算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清算日变更为7月16日的,甲方公司正常经营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 此期亏损5万元(10-15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10万元,应支付企业所得税(100000-50000 )25=12500元。
比较而言,以7月1日为清算日,甲公司2020年发现共支付企业所得税25000元的7月16日为清算日,甲公司2020年度共支付企业所得税12500元,税负相差1倍!
此时,1-6月年度结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
二、清算所得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还是零星企业,对其清算所得税率为25。
因此,企业清算注销时是否支付企业所得税,关键是有无清算所得,有则支付,否则不必支付。
审计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多采用与所得税结算时相同的方法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按照一系列所得税调整项目调整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
而一般所得税费用是审计中最后的审计项目,任何损益科目的调整都可能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因此审计师不会先确认所得税费用。
可以说,审计师最后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在清算时应当支付的所得税。 除存在其他期后事项导致特别调整外,一般情况下并非如此。 因为事务所的年报审计多为清算期间的前期,审计事项基本包括期后事项的审计,如有影响事项将一并调整。 因此,最终确定的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在清算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是正式的收据可以结账,但像烟酒这样的收据只能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 招待费按你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 如果超过的话,年底还要追缴企业所得税呢。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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