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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1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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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路机构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于养路费。养路费是向车辆收取的用于道路的专项资金。财政部明确规定,其收支...
公路机构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于养路费。养路费是向车辆收取的用于道路的专项资金。财政部明确规定,其收支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一是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是省级集中预算管理模式;第三,收支两条线政策;第四,单独编制预算和决算。
农村维修资金的主要是上级补贴和乡镇投资。
1)应经常清理车行道和硬路面路肩上的污垢和杂物。有中间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时,上面的泥土、杂物也要清理干净。
2)水泥混凝土路面各种接缝如有填缝料缺损或溢出,应及时填缝或清理,防止泥土、沙子等杂物挤入接缝,影响混凝土路面板的正常伸缩。
3)路基和路面(包括路肩和中央分隔带)的排水设施应经常检查和疏通,防止积水,以保护路面免受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损害。
4)各种路障、导向箭头、文字标志应及时清理和恢复,各种标志线、导向箭头、文字标志应及时保存、清理和恢复,各种标志线、标志应保持完好、清晰。且有助于加强标线功能的突出路标应无破损、松动或缺失,并保持其反光性能。
5)路肩外和中央分隔带内种植的树木、绿篱和花草应及时浇水修剪,保持路容整洁美观。如有空缺或老化,应及时补种或更新。病虫害要及时防治。应处理影响视距和路面稳定性的绿化种植。
6)对于路面、路肩和路缘石的局部损坏,应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材料和相应的措施进行修补,以保持路面处于各级公路所要求的使用状态和服务水平。
7)对于路面的重大损坏,应根据本规范中路面检测和评估结果所确定的养护对策,安排大、中或特殊项目进行维修和整改。局部路面损坏严重的,应整修达到设计标准;如果整个路段平整度和防滑能力不足,应对路面进行覆盖,铺设罩面,恢复其路面功能;如果整个路段的填缝料失效,就应该全部更换。
8)对于承载力不足或不适合交通发展的路面,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铺装加宽,提高承载力和通行能力。
没有,公路养护部门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业单位。一般情况下,随着交通体制的改革,公路养护处被公路局更名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定义为公益业单位,由政府全额拨款,承担公路规划、建设、设计、养护、维修、安全宣传等日常公路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隧道。其中,村道是指当地门认可的道路
第五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融资和管理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
(一)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逐年增加;
(2)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部分特殊困难地区;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用车辆养路费资助农村公路大、中、改建工程,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6)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规划。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规划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村道”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由县级门编制。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蜀铭号123编制下达,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金的使用
(一)汽车养路费和省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计划安排。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使用。
(3)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道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条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维修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以工程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分类和管理按蜀铭号123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小修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的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沿线路面、设施、绿化的维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实行检查、考核、评估和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小修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小修改造项目,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选择专业养护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公司。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
第县、乡(镇)政府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中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在道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维持交通秩序,确保作业和行驶安全。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农村公路养护信息库,建立路况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养护单位应定期检查路况,对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和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县道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现行《县道养护质量考核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考核指标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办法》实施。村道管理由县级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公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公路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根据农村公路的技术水平,可以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路边沟渠排放污物或者从事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或者擅自改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有权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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