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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1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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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两家公司分别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底按规定汇款缴纳。举例说明,大家一看就知道了。小张是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甲房地...
两家公司分别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底按规定汇款缴纳。举例说明,大家一看就知道了。
小张是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甲房地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薪10000韩元,在乙房地产公司打工,月薪5000韩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乙两家公司支付工资时都要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费用为每年60000韩元。但是,对于相同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您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从甲、乙、中一家公司收到的收入中选择扣除。假设小张特别每月扣3000元,甲方公司选择扣,其他甲方公司每月扣2000元社保和公积金。
1.代扣个人所得税时,甲、乙两家公司的扣押情况如下:
甲公司当年累计预扣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成本-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累计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20000-60000-36000-24000=0()。
因此,甲公司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为0元。
乙公司当年累计预扣缴纳的应纳税收入金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成本-累计特殊扣除-累计特殊追加扣除-根据累计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
=60000-60000=0(元)
乙公司需要用那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是0元。
在预扣阶段,基本扣除费60000韩元可以将甲扣给两家公司,因此张军预缴税为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小张必须在年底结束后处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结算,并计算需要补充的税金。
2、年度汇款清算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小张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收入,没有捐款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
章()年度折算或应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韩元-“三险一金”等特别扣除-子女教育等特别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当年已经缴纳的税额。
=[(180000-60000-24000-36000)10-2520]-0
=
=6000-2520=3480()。
也就是说,小张汇款清算后,需要补充税金3480元。
纳税人从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两家公司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到年底个人要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不违法。一个人同时从多个部门获得收入是很正常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工作。(约翰f肯尼迪,工作)因此,这种行为本身是法律上允许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收入,两个机关都必须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机关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本身也没有问题。
但是,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个人可以享受的各种额外扣除政策不能反复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相同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从一个地方获得的工资收入中选择扣除,不能同时从两个收入中扣除。
2、两者都可以扣除每月5000韩元的基本费用。
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两家支付的收入单位每月可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的。谁说的,那不是重复吗?没关系。
这样,如果在两个地方获得综合收入,到年底,个人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折算清算时,每年基本扣除费用总额为6万元。这样,预扣预付款数字进行了调整。个人在汇算清缴后,根据数字补充税金即可。
3.到底是工资收入还是劳务补偿收入,需要区分。
工资收入和劳务补偿收入都属于综合收入,因此无论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都不会影响折算清算结果。但是,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两种扣除标准不同,不质会影响代扣结果。
工资收入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补偿收入适用20 ~ 40的超额累进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韩元的,扣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在4000韩元以上的情况下,扣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如果是工资收入,就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顾问等劳务补偿收入,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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