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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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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国家已经取消大学生包的分配政策多年了。现在没有要回大学分配的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维稳作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好、储存安全、...
不,国家已经取消大学生包的分配政策多年了。 现在没有要回大学分配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维稳作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好、储存安全、结构合理、效率高、管理规范呼唤,国务院施明翰12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况等的粮食(包括原粮及其产品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配置、轮换使用计划,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
各县(区)粮食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粮实施监督管理,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督促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六条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并按照贷款管理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储备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技术规范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严格熏蒸审批制度,严禁违反熏蒸规程操作,避免事故发生。
(三)建立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洪、抗震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实行分品种、分使用年限、分场所、分货位保管和管理。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子库存或货位。
(五)建立和维护库存实物台账,及时准确报告库存数量、质量、管理情况。 落实储备粮日常管理、出入库、轮换工作。
(六)积极接受市、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存储和轮换
第八条储备粮规模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储备粮储存遵循合理布局、集中储存、质量达标、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遵循轮换动态管理、常储新货、保证数量、质量、存储安全、保持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一条轮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新收获的粮食,并经云南省保山市粮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串测,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标准要求。 轮换时间不超过4个月。
应急粮、小包装油、散装油实行动态轮换、费用负担、利息实付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轮换。
第四章挪用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属于市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市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应急救援的。
(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抑制粮食价格、稳定市场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市级储备粮的。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动员市级储备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提出动员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使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命令,由市粮食局按照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三)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决定直接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命令。
(五)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动用的执行结果,并根据储存规模限期补充储存数量。
第五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财务由市财政局管理。 所需储备费用标准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家列支。
第十六条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按照储备粮储备规模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贷款规模和资金给储备企业,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储存期利息补贴标准按同期银行一年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实行实际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支付给供销企业,专项用于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物流成本、人员工资、生产资料价格等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负担,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损失、损失的处理、定额内损失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定额损失由承包企业自行承担。
为保证储备粮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市级储备粮安全保险。 保险费由企业财政垫付的储备费用补贴资金解决,发生损失,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由当地县(区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申请核销。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储存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变更。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级储备粮台账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每月报告相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储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补贴收入。 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返还农发行贷款资本金。 企业不得收回虚列、多列的补贴收入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如果发生,调查结束后将认真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分别负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储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验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员令的执行情况。
(三)巡查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资料、凭证。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调整储备规模直至取消储备资格。 对威胁市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检查机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业银行保山支行举报。 举报事项在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问责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问责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补贴、贷款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储备企业不能储存储备粮的,不责令储备企业限期改正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立即查处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在储备粮储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问责:
(一)以次充好:
(二)虚报、谎报库存数量的。
(三)擅自更换品种的。
(四)因轮换延误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粮食严重保存、霉变的。
(五)擅自使用市级储备粮的。
(六)不执行或者拒绝擅自改变收购、轮换任务和使用命令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清偿担保或者债务的;
(八)拒绝、阻碍、干涉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管理设施,盗窃、哄抢、破坏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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