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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4: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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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不分开核算,安装费用与销售商品款合计入账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分开核算,安装费用单独入账借:劳...
1、不分开核算,安装费用与销售商品款合计入账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分开核算,安装费用单独入账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税金及附加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库存商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政策依据:
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根据《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过程中发生各项相关买价、安装费、吊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也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然后待完工验收后转固定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章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需要安装的情况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为此发生的安装费等,均应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时:
借:
在建工程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
银行存款
2、安装过程中支付安装费等:
借:
在建工程贷:
银行存款
3、安装完工,验收并交付把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贷:
在建工程建造固定资产自营工程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
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
在建工程贷:
工程物资领用企业库存原材料时:
借:
在建工程贷:
原材料支付工程人员工资及福利时:
借:
在建工程贷:
应付职工薪酬支付发生的其他工程费用时:
借:
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贷:
在建工程出包工程按合理进度和合同规定计算工程款时借:
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等补付工程款时借:
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等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
固定资产贷:
在建工程
销售商品怎样做分录----会计分录为:
一般纳税人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贵司以销售为主,安装只是附属业务,那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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