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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14: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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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书明号123》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书明号123》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督交接。”
二。第六章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和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登记的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资料的;
(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采取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或者开除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检举人的姓名和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同时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3.综上所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进行工作调动或离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约束,只能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的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会计公司是不给交接电子账套的。他们会交出所有的纸质账户和凭证。如果你想要一个电子帐套,你必须付钱。
谢谢你。
一般来说,不分管会计的会计人员的调动是很简单的,不用太担心。
就算做假账,只要没有职业,也不会有多大责任。
因为会计法有明文规定。
第一章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交账是绝对违法的,因为你是因为工作调整或者辞退而不再是会计。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要求如实办理过户。
根据中国《书名号》第40条123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以及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督交接。
1.单位可以说服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未按规定交接影响工作的,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因情节恶劣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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