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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1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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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果财务负责人只是在该企业工作,既不是股票,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没有影响。如果是法人的话,同样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不是法人,是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只要出资就对公司负有责任,没有影响。1....
如果财务负责人只是在该企业工作,既不是股票,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没有影响。 如果是法人的话,同样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不是法人,是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只要出资就对公司负有责任,没有影响。
1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会计法》中,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
《双昊123》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是比较原则进行概括的,明确规定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规定尚不明确,以及构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规则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中对什么样的违反《刑法》行为是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没有特别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仅从犯罪结果上规定了违反《刑法》的行为。 我国的《会计法》中规定逃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和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是犯罪手段,不是单独的罪。 这使得《刑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三)民事责任
施明昊123的“法律责任”内容基本上是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内容相对较少,致使施明昊123的功效大大降低。 我国法律规范比较依赖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补偿责任,民事责任缺位,将大大降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也会降低《会计法》的震慑效果。 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属于“公法”范畴,其运作过程完全依赖国家公权力,不能借用民间资源,因而受到人力和物力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 民事责任补偿的性质鼓励被害人举报或提起诉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了会计监管效率,形成了利益导向机制。 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笼统,适用主体范围狭窄。 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客观规定不够明确。 目前,相关法律的***标志着我国民事赔偿司法保障机制已经启动,因此,修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增设民事责任成分,明确赔偿责任的客观构成,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会计法制建设十分重要
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谎报财产的,是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会计法》
第111条妨碍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受贿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转移被扣押、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对人民法院的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目前和收到执行通知的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写、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写、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会计本位币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
(十)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律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应当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的其中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应当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的其中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担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公司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对抗拒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采取降级、解聘、调离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到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职务、级别。
第四**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造假直接侵害国家和有关人员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会计造假一般出现在企业或者公司的财务活动中,除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外,1999年10月31日发布的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负责人是我公司明确会计责任主体旨在理顺公司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使责任人更加明确。 一旦发生事件,公司负责人将难以承担责任,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推诿或减轻罪责。
公司负责人是本公司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分管本公司一切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在内,当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负责。 从公司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本企业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来看,公司负责人是本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企业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 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两者的关系和责任不可逆转。 对于公司负责人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可以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妥善分解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形成公司内部多重约束的会计责任体系。
民事债务案件执行中发现虚假诉讼,被执行人有何维权?
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执行申请人,还是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包括虚假诉讼),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撤销该案。 也可以在此案经刑事判决认定后,重新审理民事部分,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 (如果事件有问题的话,我会的)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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