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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8: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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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事业单位收到本级单位资金时,本级单位向事业单位借入资金的,应当按照会计规定核销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如果是本级单位转来的收入基金,那么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就纳入事业单位的收入处理;如果...
事业单位收到本级单位资金时,本级单位向事业单位借入资金的,应当按照会计规定核销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如果是本级单位转来的收入基金,那么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就纳入事业单位的收入处理;如果同级单位转专项资金,那么事业单位就要把账当成专项资金。
一、如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经营行为?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数明号123》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个人经营行为的,应当辞去本人或者兼职职务,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树名号123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以及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经营企业,通过承包、租赁、雇佣等方式私下从事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
或者个人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书名号123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办理业务或者经营其他企业,从事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按照书明号123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书名号》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类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营利性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等方式收取钱款的活动。针对各种市场主体。
《书明号》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书明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明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书明号》等关于领导干部在党员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第十五条《书明号》第二条第六项所称辞职,是指以退休以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免职和辞退。“原岗位”是指离职或退休前的最后一个岗位(兼职)。
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岗位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或个人从事与原岗位下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按《数明号123》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个人经营行为。
1.一般公职人员不允许经商。
禁止公职人员从事商业行为的规定。
2、书名号123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3、舒明浩123
第二条未经许可,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允许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经商的;
(二)违反规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五)违反本
第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参照本规范执行。
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员工,一举一动都能体现国家的形象。你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更不能从事私人经营活动。如属个人经营活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处罚。如果要辞去自己的岗位或者兼职,个人经营的收入会被收缴,不一定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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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持股应记入“实收资本(股本)”账户。
所有股份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科目,年终股利计入“应付股利”科目。
公司股份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款:实收资本-股东(上市公司贷款:股本)
按照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从同级单位领取经费时,应区分具体情况。一是往来账户,财务会计应记入其他应付款。
二、资金划转,财政核算贷款:零余额账户贷款:非财政拨款收入。
会计借方:基金结余-零余额账户贷款:非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或基本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得持有公司股份。如果事业单位干部在公司持股,很容易利益输送,滋生腐败。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中国公务员法,行政机构的干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如作为股东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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