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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2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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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和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工资支付给员工。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否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和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工资支付给员工。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否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入账?如果可以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计算,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者补偿,属于职工薪酬,应当会计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这一科目进行的。
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部分工资,允许通过会计上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计算。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职工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企业劳动报酬。按照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支出。扣除。
由于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因此需要在税法上作为劳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资部分,在会计核算中允许计入“应付员工工资”科目,但在企业所得税抵扣方面,需要计入人工费用,不得从工资中扣除。工资支出可以免税。
实践中,为了避免税负差异的调整,有的企业在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时,会将劳务费和职工工资全部计入“劳务费”进行核算。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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