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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2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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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确定通过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被合并方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始价值入账。而被合并方其中应注意的是,被合并方在进行业务合并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
1. 确定通过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被合并方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始价值入账。而被合并方其中应注意的是,被合并方在进行业务合并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首先应根据重大性原则,统一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其中被合并方应按照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确定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处理组合差异。从合并中取得的合并后确认支付的资产和负债,以发行股权证券为基础的合并,以信用余额净值和发行股份总额的面值确定,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以抵销的,相应冲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形式支付合并,确定以账面净值支付现金的价值,对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对资本公积进行调整(作为溢价或溢价的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以冲减,相应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提供本期期末综合比较报表。合并后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纳入被合并方的会计账簿和报表,合并期末由被合并方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编制比较报表时无需调整以往各期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二是不同控制下的吸收固结处理。对于不属于同一控制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应在购进之日,将并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以相关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购买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合并对价;合并入当期损益评估表,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评估;确定的并购成本和取得的公允价值被收购方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商誉或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合并的具体原则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制组合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合并的吸收非同一控制下的组合,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个别项目中显示在报告中,合并后的商誉也作为收购方的账簿和个别资产列在财务报表中。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会计处理和不同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会计处理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在所有合并之前都需要对两家公司进行合并,所有的账目进行核对,合并会计的计算差异再次出现,最后进行更详细的处理。两家公司合并后的会计处理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合并后公司的快速发展。
这两家公司可以合并他们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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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合并记账如何处理?由于某些因素,这两家公司可能会合并。相关会计人员应如何对合并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何?以下是好顺佳整理的两家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两家公司合并记账如何处理?由于某些因素,这两家公司可能会合并。相关会计人员应如何对合并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何?以下是好顺佳整理的两家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为了促进企业改制,规范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1)财产库存的处理
被批准合并的企业,应当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单,同时进行资产全面清查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查。在财产盘存过程中发现资产盘存利得、盘存损失、损坏、报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1. 各类物资的损失和损坏,借记“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出”,贷记“原材料”、“制成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等科目。
对各类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项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
原材料等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同时也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 对出现亏损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置财产损失-待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和“累计折旧”项目,贷记“固定资产”项目。
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转入清算。“固定资产清偿”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残余物的清算收益和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算”科目;发生的清算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算后的净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算”项目,记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项目;固定资产清算后的净损失,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正常处置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对有盈余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全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预估折旧新旧程度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全额减去预估折旧净额贷记“待定财产的损坏和过剩”科目固定资产要处理损坏和溢出的“账”。
3.按规定出售转让表中遗失、损坏的各类物料时,按回收的剩余物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项目,按可回收的保险赔偿额和过失人赔偿金额借记“待处置财产损失——待处置流动资产”;借记“非经营费用-非常损失”账户,贷记“待处理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一般经营损失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处理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在按规定转移各类物资和盈余物资时,借记“待处置财产的损益溢出”——流动资产的损益溢出,贷记“管理费用”。
4. 按规定出售存货中有损失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费用-存货固定资产损失”项,贷记“待处置财产损失-待处置固定资产损失”项。
对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置财产损失-待处置固定资产损失”项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损失”项目。
5. 对按规定不能收回的科目,经批准后采用直接转售法的,借记“行政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对核销坏账准备不足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为正确字符串5
无法偿还的科目按规定变卖时,借记应付账款及其他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6. 未处理的潜在损失、成品库存损失和损失核算,其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核销资本不足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科目,以及“待处理财产毁损溢出”、“利润分配——不利润分配账户。
(2)资产评估账务处理
经批准合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报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企业应当根据核准评估确认的资产的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 固定资产,应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评估,借方(或贷方)“固定资产”科目,根据评估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原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主体,根据两者的差异,贷(或借)款“累计折旧”科目。
(3)结清旧账户
1.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关闭旧账户时,应当将所有负债账户和所有者权益账户余额借记,将所有资产账户余额贷记;
2. 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账簿;也可以关闭旧账,开设新账。企业是否继续使用原企业账簿或者开设新账户,应当将合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划入实收资本。
(一)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处理
1. 并购(m&a)采用的支付方式,根据评估的资产价值,借记资产科目全部,按价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根据确认的负债,贷记全部负债科目的金额,按一定的价格,贷记“特殊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为企业并购主体。
企业支付价款时,应借记“特殊应付款项-应付被合并企业的应付款项”项,贷记“银行存款”项。
2. 以无偿转让方式取得的,按每项资产为负对于债务评估确认的价值,所有资产账户记入借方,所有负债账户记入贷方。如果两个账户有差异,则记入“实收资本”账户。
(二)被合并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的处理情况
1. 企业支付给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加工,根据支付的价格,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 企业以无偿转让方式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应当按转让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3)享受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1. 经济效益良好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与困难重重的国有企业合并,享受免息的优惠政策,不断按照有关规定,应根据《国有企业合并优势与困难缠身企业合并后国有工业企业关于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会计字[1995]号)。19)规定。
2. 企业合并属于惯例,其产权转让达成交易后,企业合并可以在原批准的政策收购范围内进行亏损补贴,对亏损的补贴继续享受一定期限,在计算应收账款补贴时,按照规定,借记“应收账款激励”主体,贷记“补贴收入”主体;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充”账户。
(一)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在转让产权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 财产清算开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2. 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将资产负债清单上缴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字符串6
3.完成评估后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4. 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应当编制合并交易日的资产负债表格
5. 保留法人地位并继续经营的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合并企业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时,被合并企业法人资格丧失的,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交易日的资产负债表,并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 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会计档案转让手续。合并企业会计档案可以由合并企业保存,也可以由合并企业原主管部门保存,或者经合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双方协商后由合并企业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存。保留法人身份的,不得办理会计档案过户手续。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5. 会计系统
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合并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合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的,按其适用行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合并或者被企业合并的,执行本规定。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并购,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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