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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7: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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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判断要点代理记账知道种植公司是凭亲友身份证注册成立的,没有真实的交易业务,销售公司没有记录工人工资,没有水电费,应该知道有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对于真实交易,仍受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主观上具有犯...
判断要点
代理记账知道种植公司是凭亲友身份证注册成立的,没有真实的交易业务,销售公司没有记录工人工资,没有水电费,应该知道有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对于真实交易,仍受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子】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购买中药材为由借用亲友身份证件,先后到孟市注册了5家种植公司和3家药材。材料销售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实际由被告人徐某控制。被告人刘某为上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税务登记(变更),将其中3家申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负责代理记账。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刘某明知三家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交易,仍为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2张,金额74777元,税额9721元,税金总额84499元。其中,上述5家企业实际抵扣781份,金额74680元,税金9708元,价税总额84388元。综上所述,被告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08元,抵扣税款5542元,共计19288元;被告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9708元,被告张某扣除的税额为554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1月8日主动向孟州市公安局自首。
[判断]
河南省孟州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犯虚开、虚扣税务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没收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将继续追回。本案扣缴核定税款9708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分析]
被告人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税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税发票罪。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很大,但他没有赚到任何钱。下文讨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增值税案件的共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许先生常年从事药材生意。为了在孟州市做生意,他想注册一家公司,他认识了被告人刘。当时,被告人刘某在孟州一家代理记账公司工作,职责是协助客户办理工商登记。被告人刘某协助徐某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收取代理费以完成工作业绩,并不违法。被告人刘某为徐某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收取了相关费用。收费也不违法。 2、被告人刘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刘某的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了徐某实际控制的3家药材销售公司,徐某将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销合同和规模交给刘某,并要求刘某代为办理。刘无权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只按照财务制度核对,只开发票,没有发现任何面值问题,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至于徐某的犯罪行为,刘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犯罪,他也无从知晓,也没有从中牟利。所以,许的行为不要伤害他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增值税案的共犯。原因是:被告人刘某作为销售公司的代理记账人,明知徐某所控制的种植公司是使用亲友的身份证件注册成立的,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业务,销售公司没有记录工人的工资。无水电费支出,应知双方并无真实交易,仍按许某要求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直接从中获取利益并不影响他成为虚假增值税案件的帮凶。
具体在本案中,应许某的要求,刘某在短时间内开出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刘虽然是一名簿记员,但他与徐开的公司并没有真正的关系。交易为人所知,刘某在孟州市公安检察院供认不讳。徐、刘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据此,河南省孟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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