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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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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互帮互助,开拓税官视野”,“互添互补,共建税务家园”是我们一贯追求的理念。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为基层一线税官提供快捷、权威、实用、互动的税务专业化服务,竭诚希望更多的同仁支持我们,提供原创税收业务作...
“互帮互助,开拓税官视野”,“互添互补,共建税务家园”是我们一贯追求的理念。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为基层一线税官提供快捷、权威、实用、互动的税务专业化服务,竭诚希望更多的同仁支持我们,提供原创税收业务作品,加入我们的队伍,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为税收事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评点:1、目前税法无税务代理人只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概念规定。2、税务代理人收取的是代理费,但涉税处罚是以纳税人的未缴或少缴税额为基数。)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评点:业务方面的职责)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评点:基本业务,会计就是提供财务报告的)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评点:实质上的主要业务,如果没有其他外部需求也就是报税了)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评点:代账合同的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会计法》有多条会计人员违法或构成犯罪的规定。
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5〕90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六、归纳和总结
1、涉税行为,一是因自身违法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的责任(征管法实施细则),但不会构成犯罪;二是自己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三是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参与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违法责任,税务行政责任只追究到纳税人,责任人由单位内部处理),但构成犯罪的直接追究到责任人;代账机构牵涉其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是作为代账行为,而是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行为。
2、代理记账机构的代账责任,由财政部门予以处理处罚;涉税事项(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职责)由税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3、从业人员(会计)由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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