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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0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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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记账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1条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书由财政部。授权簿记许可证。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人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师资格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机构全职从业人员对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和办公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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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置于办公室显着位置。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11 条
单位依法应当设立会计账簿,不具备设立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委托办理客户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4) 客户委托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责任;
(二)会计信息的交付程序和接收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 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写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指定的原始凭证;
(二)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对代办记账机构返还已更正或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二)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委托人提示其会计处理不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客户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客户签字盖章。外部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簿记机构对其全职和兼职员工的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物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以欺骗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内改正; ,由审批机关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撤销批准证书或者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或者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审批机关说明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规定办理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客户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客户利益。会计信息不真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海沧会计税务申报机构注册
当一家公司不愿意购买车辆,但需要使用车辆时,它会租用车辆。但是,如果您租车,则需要支付汽油费。租车的油费应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租车汽油费的会计处理
1、销售部车辆加油时,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 燃油费或车费
贷方: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二、管理部门加油时,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燃油费或车费
贷方: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付款
3、生产部门加油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成本 - 燃料成本或汽油成本
贷方: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之间的差异
销售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材料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行政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销售成本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产品维修费、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估计、运输费、装卸费等。经营费用如员工工资、营业费用、折旧费等。企业发生的与专门销售机构有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后续费用也属于销售费用。
计入管理费用的具体项目包括:公司董事会和行政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或公司费用、工会费用、失业保险、劳动保险、董事会费用、聘请代理费收费、咨询费、诉讼费、商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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