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10-11 17:47:42
1018
内容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释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在决胜全面小康、决胜脱贫攻坚的新历史时期,党和政府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引进,我区农村市场不断扩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村级财政补贴力度加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规模快速增长。但从整体情况看,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不一致,不按规定办事。 ,监督管理不力。少数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罔顾党纪国法,贪污、挪用集体资产,损害群众利益。这些问题关系到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关系到农村民主自治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7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村民合作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草案)》(桂政办发[2017]76号),规范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 2018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我区代理服务”(桂财乡[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村级金融委托代理服务。为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核算制度和财政收支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 《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4)《农业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三、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章七十六条,主要分为总则、具体管理内容和附则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规则。
《办法》第一章为总则,共八条。本部分阐述了《办法》的宗旨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的主体、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职责。的代理服务机构。
(二)本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第二至第十一章是管理的具体内容,共65条。包括预算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报表与档案管理、会计人员、财务监督与问责、绩效考核等十个方面。一章,力图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
(三)附则。
《办法》第十二章为附则,共三条。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办法》实施日期和负责解释的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 《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基金和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在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
五、农村集体基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和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基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全面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负责。
六、政府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财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各级农业(经管)部门主管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负责人员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七。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政府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乡镇政府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以下统称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按照规定开展会计代理服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会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记账员。账务报告员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除外)兼任或由村民承担,他们不仅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报告工作,还负制财政预算、执行财务分析,作出财务决策,做好农业经济统计工作,加强合同管理、结算,清算各类债权债务,定期披露财务情况,组织财务检查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政支出的审批权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情况,统一制定或者指导乡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性支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由开户人持有效原始凭证报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凭证内容必须齐全,说明理由、经办人、见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签字(盖章)事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办服务机构审核后入账。大额支出按照“四会两公开”(“四会”:党支部会议提案、“两委”会议审议、党员会议审议、党委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两个公开”:决议公开,执行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转入供应商账户.
九。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
各级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主要用于发展、有效利用资源、提供服务、以物业管理、混业经营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营项目,不得用于配套项目、偿还村债、盖房、补办办公费用、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村干部薪酬和个人补贴。集体管理项目方案应当科学论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财政统筹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资金集体管理项目的收益主要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公用事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村级办公资金补贴等。经审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该收入基金的使用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签字批准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拨付。支出过程。
10.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部门批准的有关扶持政策和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金融违法行为惩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财政资金:
(一)虚报项目、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审、评审过程中,在招投标管理中弄虚作假;
(三)截留、挪用、挪用、骗取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强拆或集体上访的;
(五)在行政村虚假投资或者项目资金不足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利用集体资本资产和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后,可以利用集体资本资产资源开展参股、合资、股份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运用集体资本资产和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者协议;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股权手续,做到账目清晰、股权明晰、手续合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集体资本资产和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农村集体金融监督问责的主要形式
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县级农村金融管理部门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程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和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缘,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公开形式要求纵向,最后向村公开,个人支付部分向团队公开,定期在村务公开栏目中披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监督权。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经济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组织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将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审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财务管理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有关规章制度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县级农业(经济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违反《办法》和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与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_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一篇:贵阳代账多少钱一个月
下一篇:广州电商企业记账报税单位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