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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1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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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免息贷款应该给单位还是个人纳税?贷款可以税前扣除吗?很多人不懂,下面具体情况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企业免息贷款应该给单位还是个人纳税?第一,个人免费贷款《营业...
企业免息贷款应该给单位还是个人纳税?贷款可以税前扣除吗?很多人不懂,下面具体情况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免息贷款应该给单位还是个人纳税?
第一,个人免费贷款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行有偿服务,但下列非经营性活动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向其他个人无偿贷款的,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例外的是,单位向员工借款,因为它是一种非营业活动,无论支付或未支付,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在《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视为销售的服务范围的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的服务不列入视为销售的服务范围,其他个人无偿向企业或个人贷款,不征收增值税。
二、免费向单位借款
企业间免息贷款一般按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视同销售,但有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a)借阅和归还
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的贷款,就会出现由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返还的业务。根据该政策,向统一放贷机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第19项第7项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集团财务应在经营中借款偿还公司向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免征增值税。
业务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分配给下属单位,即贷款在企业集团内协调;另一种是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分配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贷款在财务公司内协调,需要集团或下属单位另行签订合同使用资金。
要享受借还业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有合同或协议吗
(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合同,或者向境外发行债券的协议;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 资本流动
分为两种:
(1)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子公司;
(2)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企业集团-集团财务公司-集团内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
3.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债券支付的票面利率。
4. 统一借款人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下属单位。下属单位从银行向集团内其他企业借款,不属于统一放还。
5. 统一借款人及其子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6. 贷款人必须是金融机构或债券买家,而非非金融企业。
7. 办理免税备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发布的《减税政策代码目录》,“借款和偿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税代码01081509。
(2)企业集团内部比特(含企业集团)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自由借贷,免征增值税。
在利用此报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拖欠贷款行为发生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办理的事项,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3.单位(包括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借款应免征增值税,单位以外的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仍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即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4. 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部单位间的有偿资本借贷,应征收增值税。
5.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四项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的通知》(国、市监督企业须知[2018]13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无需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集团信息。
综上所述,单位向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个人无偿借款的,向单位和个人无偿借款不征收增值税的;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符合借款偿还业务规定的,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未支付的贷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就取得的所得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损失指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收缩、损坏或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坏账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损失。企业的损失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企业视为亏损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根据《关于发布公告》(公告[2011]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第二十五条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留存备查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公告相关事项公告(2018年15日)《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2018年第6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收坏账和预付账款的损失应根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合同、协议或者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三)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者法院责令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止营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向债务人个人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纳税情况的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恢复原状的,债务人应当有灾害情况说明书和放弃债权说明书。
企业逾期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企业应当留存备查,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书面确认相关损失后自行出具。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或少于全年应收账款总额的一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作为亏损在会计上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企业应留存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人和财务总监签字证明的有关亏损的书面报表备查。
综上所述,企业借款不赔不还的那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英严税》,作者: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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