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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15: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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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问】A企业出售一台二手生产设备,原价万元(含增值税),购买时间为2009年2月,假设该设备于2012年2月出售(设备刚好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残值。如果我201...
【问】A企业出售一台二手生产设备,原价 万元(含增值税),购买时间为2009年2月,假设该设备于2012年2月出售(设备刚好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残值。如果我2012年以 万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该设备,则该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此期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由于该设备是2009年2月购进的,购进的增值税已计入“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2012年2月设备出售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清理固定资产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计折旧=(200000 /10)×3=60000(元)
2012年销售应缴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款:固定资产净额14万
累计折旧60000
贷款:固定资产20万
销项税的计提
借款:固定资产出清30600
借款: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30600
(2)收到价格后:
借款:银行存款210600
借款:固定资产结清210600
借款:固定资产清理4万
贷款:营业外收入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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