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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14: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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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标题:老板从公司“借350万”,会计不罚70万税金!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入账的问题,有个问题,钱付了,对方不给发票,会计怎么做账?读:没有发票怎么入账?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有经济业务、经济行为...
原标题:老板从公司“借350万”,会计不罚70万税金!
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入账的问题,有个问题,钱付了,对方不给发票,会计怎么做账?读:
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有经济业务、经济行为,就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等的定好顺佳确认,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发票这一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发票不会成为公司不确认费用的理由。
因此,即使没有收据,也要确认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支出。
B:行政费用等等
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因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而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则属于非正常支出。即违反了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又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或租赁厂房时,出于支出的“节约”或供应商、老板的“面子”而没有拿到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华华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根据协议,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一间位于市中心的工厂租给华华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支付,不开具发票。华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17年8月
B:预付12万元
职员:银行存款12万元
借方:管理费1万元
接待员:先付一万元
2. 2017年9月- 2018年7月
借方:管理费1万元
接待员:先付一万元
于是,花花公司没了花由于未取得发票而未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仍按权责发生制,将每月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亲爱的会计朋友们,不是很简单,但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有的会计害怕税收“票控税”,税收问题,让会计朋友们开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生命!
缺少票据的帐户业务处理完毕,按照实际获取票据一致的处理方法。
让我们来谈谈怀疑你的生活。
1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前无法取得发票
一般情况下,每年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缴期限。如果在日期之前,企业无法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相应支出就需要做应税所得税的增加,也就是需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俗称调整表不调整账项。
2
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仍可在取得并证明的当期抵扣;
(2)、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说明没有新的经济业务,不再进行会计处理。
结算前能够取得发票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费用。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会计的原始凭证,会计处理总是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由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存在,使得人们“怀疑生活”,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差异。完美控制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一个优秀的会计专业能力。按规定做账,按税法纳税,是我们所有会计、财务人员不变的原则。
附:风险提示:虚假发票只开具“虚假”、“不真实”发票?
想,开假的,自然是开“假”、“不真”的发票才做假发票。这并不是完全错误的,但假人的定义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的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一)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二)允许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规定明确规定有3个案例是虚假发票,那么如何理解这3个案例呢?听着,顺甲,告诉我吧。
1. 为他人或本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与实际操作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是假的;“已售苹果”,发票是桔子的,这是假的;“已售3个苹果”,发票是“已售2个苹果”,这是假的;“已售苹果”,发票是每斤5元,这是假的。货物卖给了A,但是发票开给了B,这是假的A把东西卖给b,票据却是c开给b的,这是空的等等。综上所述,发票上的卖方、买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任何不符点都将被视为虚假发票。
2. 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样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的属于虚假发票,让别人为自己开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的发票也属于虚假发票的行为。例如,A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了避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法人代表的朋好顺佳B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假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别人为自己开票也属于假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就把中间人也纳入了假发票的范畴,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即以这种方式赚钱,在开票方和开票方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赚取中介费,这属于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企业碰巧知道有多余的发票和企业没有发票的成为介绍人以帮助自己的朋友。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
但是,不管他们知不知道法律,他们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惩罚。因此,不要介绍别人的假发票,以免做坏事,害人害己。
小艾财税俱乐部、税务动员、会计称。回到搜狐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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