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09-24 12: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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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实践中,集团企业往往通过人员的“分分合合”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这些“在职、下岗”人员通常保留在原派遣单位,如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但在其他单位从事短期或固定任期或服务。从会计...
在实践中,集团企业往往通过人员的“分分合合”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这些“在职、下岗”人员通常保留在原派遣单位,如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但在其他单位从事短期或固定任期或服务。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看,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是关联企业,但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即使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也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下面,我们将根据不同情况对相关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1。如果派遣单位只派遣人员,员工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全部由派遣单位负责,即相应的责任和风险由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单位直接或者通过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费用,视为派遣单位内部人员的工资。例1:总部位于上海的某公司将一名张姓员工从总部委派到集团控股的南京B公司。B公司任命他为财务经理。张某的社保是在上海缴纳的,他的工资也是总部支付的。B公司负责张先生在B公司任职期间的业绩考核,并承担张先生在B公司任职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用。A公司代公司支付工资和保险。借款:其他应收款B公司(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借款:银行存款工资工资由B公司承担,社保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借款:日常开支津贴: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B公司和A公司结帐sloan:办理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张某资信:其他应付款A公司(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A公司(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借款:此时,派遣公司A支付了张某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作为重置成本。张某的工资实际由派遣单位B承担和支付,可根据相关工资和考勤记录直接税前扣除。先说清楚根据《关于查处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案件的补充通知》(国水汉发[1996]602号)第三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缴纳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有时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与收入的人之间存在多次支付的现象,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统一执行,《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规定:由税务机关确定有确定支付对象和收入数额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张先生的工资是由A公司支付的,但是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是由B公司决定的,所以B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二,如果派遣人员要被派遣单位工作,但它仍然是由派遣单位安排指定的或工作的,并且要对其效力负责,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通过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费用,无论是直接向指定人员支付派遣费用还是向指定人员支付派遣费用,本质上都是为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付费。在此,我们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议的解释和议定书》(国家水法[2010]).75)(7)根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被判定为派遣公司工作:(二)派遣公司有权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承担风险和责任;派遣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派遣公司确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派遣公司承担;派公司派人去。它通过做某事来盈利。在这种情况下,被派遣单位应向被派遣单位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并根据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认上述费用的合理性,然后分项列支上述费用。例2:在总部位于深圳的C集团公司,张某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由总部支付其工资和社保。目前集团已派她到上海子公司D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上海D公司负责支付和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公司确认服务费收入:借款:应收账款D公司贷款: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应纳销项税C公司承担工资和薪金,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公司承担以下部分:借款:其他业务费用补贴: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C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及代扣个人所得税:借款:应付职工工资工资工资张某个人所得税应纳银行存款D公司确认的服务费:借款:管理费等-应付服务费-进项税抵扣:应付账款C公司集团公司在此确认收入,并向其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关于母子公司之间支付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8]86号),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劳务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并将税收处理作为正常人工成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服务金额。母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发生的服务费用,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扣除为税前成本费用。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向D公司收取了张某的工资和社保,因此交易价格可能明显偏低,需要进行税务调整。三、如果派遣人员到派遣单位上班,但相关的工资、社会保障等仍由派遣单位承担,即派遣单位派人无偿帮助派遣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征收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被派遣单位视同营业税增值税。例3:E集团总部设在上海。年底,我将F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张先生调入集团协助工作。张某被总部赶了出来相关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用及差旅补贴由F公司承担。E公司确认的费用收入:借款:管理费服务费借款:营业外收入F公司视同销售:借款:营业外费用贷: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应付增值税(销项税)F公司报销的差旅费及工资借款:行政费用差旅费借款:银行存款借款:满足工人工资工资工资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缴银行存款海南子公司F集团的母公司免费提供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公平销售。E公司提供服务时,应同时确认费用。注: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在集团内部流动的关系下控制管理,这与一般劳务派遣的业务做法不同,因为根据劳务派遣实施行政许可办法(人拥有19)规定,劳务派遣属于特许经营,只有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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