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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1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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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单位,可以并...
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和凭证,在会计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额的,漏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漏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漏税金额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再次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漏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漏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偷漏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少缴前款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代扣、代收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犯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累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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