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09-14 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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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被收购后,被收购公司收到的资金一般计入公司实收资本,为股东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可以采用合并或者新设的方式合并。当一家公司吞并另一家公司时,被吞并的...
公司被收购后,被收购公司收到的资金一般计入公司实收资本,为股东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可以采用合并或者新设的方式合并。
当一家公司吞并另一家公司时,被吞并的公司就会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册。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合并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附加信息:
企业并购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
公司原有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但可以在收购前与债权人协商减少债务数额,如果原公司濒临破产,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被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合并,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册。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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