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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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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自产自用产品不作为销售额确认收入,但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目的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移动使用的,应当纳税...
公司自产自用产品不作为销售额确认收入,但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目的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移动使用的,应当纳税。
计算公式为:(从价计税)应交消费税=销售额×税率(从量计税)应交消费税=销售额×单位税额(复合税)应交消费税=销售额×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采用从价计税或复合计税(从价部分),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类似消费品的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在当月各期间不同的,按照销售量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 没有销售价格。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成的,按照上月或者最近一个月同一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2.同类型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按照全国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全国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税确定总部确认。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货物、财产和劳务、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费,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可抵扣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费和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存货损失、毁损、报废、财产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资产收回时计入当期收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之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 .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扣除。
参考百度百科-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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