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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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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2年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2年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资质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取得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规划中单独列示的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专职执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记账业务负责人担任会计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
(三)专职人员在机构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了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四)不予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行政复议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代理记账负责人发生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办公地点跨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将变更情况公开。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报送审批机关重新备案记账执照证书,并同时退回记账执照证书原件。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办公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搬迁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或者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没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委托代理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分别负有责任;
(二)会计资料转帐手续和签字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和责任;
(五)委托合同终止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处理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的经济、商务事务,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货币日常收支和保管由专人负责;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于退回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
(三)拒绝委托人的会计处理不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的;
(4)解释客户提出的与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东莞国顺会计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东莞代理记账的新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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