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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11: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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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财务会[2022]第七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结合服务”改革,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
财务会[2022]第七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结合服务”改革,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制、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财会[2022]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组织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省财政部门要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括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不作。98)、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代理记账机构向审批机关基本情况表、专职人员、相关规定的变更情况,加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国家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1年12月31日前,代理记账机构或分支机构跨原财务部门辖区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向迁入地财务部门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其退回财务部门,乶一经告知,需纠正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由财务部门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仍不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责令财务部门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务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财务部门应在2022年后在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由国家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设置》《机构账户类型调整》功能模块中,测试已完成备案的在保税区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注册账户调整为《保税区机构账户》。自贸试验区取得了原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其证书仍有效。
2.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省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监结合、放监并重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监管模式。
第一,推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积极推动新形势下建立“分业证”改革,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打通监管数据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推动共享监管及时把握区域代理记账机构,全面依法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组织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通知另行发布),按照任务要求落实,推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对行业的监督检查。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次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准确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继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对代理记账机构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全面推进电子证书的生产、流通、推广和应用
省公共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分业经营”的批文》(国发[2021]号)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认证拓展应用领域和互认意见的《国家办发[2022]号》。(三)、财政部办公厅加快《关于会计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认证工作的通知》(财政厅发[2021]15号)的相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认证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统一应用平台为依据。2022年底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许可证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的生产、发行、推广和应用。
2021年完成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推动本地区电子证书的生产、流通、推广和应用。
未参与2021年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完成本地区电子证书的生产、发放、推广和应用。一是积极协调推进地方电子印章的生产和收集工作,将地方电子印章系统接入财政部电子证书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提供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二是通过财政部电子牌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出具加盖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国家统一标准和式样的电子证书。三是加强对区域各级财政部门在电子认证发放中普及应用情况的跟踪指导,推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会计部门报告,并明确一份工作联系人,于2022年3月25日将联系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邮箱等写明。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是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各地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最迟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协会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会员结构及动向等),并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行业协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财政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可疑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对确有虚假信息的行业协会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实践规范制定、内控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竞争机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发挥自我管理职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我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监管架构。
五、加强对区域记账管理的总结分析
1. 编制自贸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省公共财政部门根据国发[2021]号规定,7、认真组织好在某自由贸易区临时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代理记账资质要对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一些规定进行中期评审,形成中期评审。中期考核报告应至少包括区域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业务素质、创新、工商登记信息推送监管方式、日常监督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应、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省公共财政部门应根据2021年彴会展代理和代理记账管理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形成2021年区域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行业发展前瞻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内容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管道”改革、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厅杨硕
联系13826528954
电子邮件地址:
财政部大厅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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