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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09: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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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2.负责记账的人员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固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2. 负责记账的人员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原材料:
(一)组织协议或者组织规则;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职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证明;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机构内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作出的书面服务承诺;
(四)办公室详细地址和办公室产权年限或所有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方案;
(六)与工商行政管理审批机构名称有关的原材料。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人以上;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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