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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08: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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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专业的代理公司不会有风险。专业的企业代理为企业提供服务,会签订合作协议,并保证在合作期间为企业保管相关资料。而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所以企业的印章和执照可以交给专...
专业的代理公司不会有风险。
专业的企业代理为企业提供服务,会签订合作协议,并保证在合作期间为企业保管相关资料。而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所以企业的印章和执照可以交给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机构。
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需要的印章类型主要为发票章或财务章,对于其他公司的印章在账户中不会使用,除非有其他工商服务。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会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原件。
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机构除了需要使用公章和营业执照外,企业提供的材料最多的就是公司证书。企业每月需要原始凭证到记账代理机构,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会根据原始凭证做账,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可以交给专业的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记账账号
代理记账章管理
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实施。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方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二章代理记账管理机构第三条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代理记账的经营机构,按工商登记级别,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第三章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三名以上;(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准则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组织协议或者章程;(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证明;(四)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的书面承诺;(五)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代理记账和财务会计管理准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原始证明材料,供审批机关核查。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条。审查批准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查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30日内逐级将批准文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第八条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置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代理记账负责人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代理记账机构和客户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人,处理客户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包括查阅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一)委托人与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的传输、接收程序;(三)编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的保管要求和相应的会计责任(五)委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1)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由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四)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予以更正、补充(一)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保守在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三)拒绝提示客户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应当作出说明。第十六条会计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经委托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提供。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公司在委托合同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和兼职人员的经营活动负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三)专职和兼职人员证书、会计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代理记账机构提交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第(二)、(三)项规定的原始证明材料,供审批机关核验。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骗取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2个月以下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撤回批准证书,并予以公告:(二)依法撤销或者撤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审批机关说明理由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代理记账人员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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