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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0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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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向审...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通知明确,对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告知全部更正内容;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不继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行业协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可疑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约谈信息不实的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全文如下:
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通知
财经会议(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改革,继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营环境,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16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表,组织区域财政部门会计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网上备案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制度》向审批机关备案。2019年12月31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搬迁的,应当向搬迁地审批机关年度备案。
对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批机关,并告知其需要全部纠正的内容;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不继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2. “一站式运营”体系对接升级扎实推进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打造全国政务服务‘网络化’,在更大范围内‘一网办’”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体系对接。尚未实现“一体机办”且有相关业务需求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相关工作的研究部署,及时向财政部提交相关业务申请,确保“一体机办”系统对接转型顺利实施。
3.在所有自贸试验区开展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分离改革试点
自贸试验区省级财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屠夫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区开展全面覆盖分离“牌照”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号)。25)精神,高度重视自贸区先行试点代理记账方式从优化服务到告知承诺改革行政审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本地区具体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协调政策、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注重总结经验和做法,统筹推进营业执照分离改革试点,从放权、监管、服务三个方面统筹推进。区域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分离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应在公布实施前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四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放宽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资格准入,简化审批流程,在告知承诺的前提下,省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巩固“放”改革的基础上,将改革重点转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任、谁审批、谁审批”的规定,“who监管”的原则,我们将加强事前审批与过程中、过程后监管之间的联系。一方面,按照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双随机一公”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事项事后监管机构和从业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执行;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对信用和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的监管,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状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违规主体联合纪律,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五、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
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工作日常记录和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机关报送备案材料;在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不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制度》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行业协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可疑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约谈信息不实的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区域代理记账管理的总结分析
省财政部门要开展2019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和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形成区域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区域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分权、监管、服务”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区域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厅杨硕
联系电话:13826528954
电子邮件地址:
财政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2020年簿记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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