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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08: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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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人员属于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也不属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处罚。 二、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三、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由于目前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其他税种纳税申报时间都统一规定为每月的15内,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所以也将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调整为至次月15日内。 四、关于契税纳税期限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和第十一条有关“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我省明确的契税纳税期限有两层意思:一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止,此期限不超过90天的据实核定纳税期限,即办理产权证之前,必须缴纳契税;二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止,此期限超过90天的,以最长90天为纳税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完税的,地税征收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关于征管措施
不满五年,按房产证日期算,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唯一住宅免)、营业税 %(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 %,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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