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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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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自愿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发起并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和会员服务建设,督促会员践行质量和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组织的原则,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管、自筹资金、自律管理、自助服务。注册管理权限,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群众,并促进职业发展。
第七条行业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对会员实行歧视性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助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章程和职业道德规范;
\ n(2)落实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落实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
(四)监督、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处罚;
(六)采取其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适应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业协会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标准,由协会会员采用。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对守法、诚信、社会普遍认可的会员进行奖励;会员因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处理,并于15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制定行业经营活动争议处理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并可以调解以下争议:
(一)会员之间的纠纷;
(二)会员与同行非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纠纷;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纠纷。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的范围。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会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的规定收取。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资产的配置和处置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他规定,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有关行业活动。根据行业章程。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基本情况;
(二)行业协会章程和会费管理办法;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核准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积极听取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督,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自律管理、自助服务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积极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管时,应当积极核实和使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奖惩等信息,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对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宣传;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约谈并责令其提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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