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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8: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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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问题】我公司购买了一辆3万元的二手车(已使用8年以上),估价公司给出的估价价值为5万元。是以实际支付为会计依据,还是以评估为会计依据?条目呢?你还能提取折旧吗?答:第三...
【问题】我公司购买了一辆3万元的二手车(已使用8年以上),估价公司给出的估价价值为5万元。是以实际支付为会计依据,还是以评估为会计依据?条目呢?你还能提取折旧吗?答: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资产;(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一)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第八条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进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手续费、安装费、专业服务费等固定资产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归属于固定资产的费用。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但已折旧完毕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定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标准第19条的除外。因此,贵公司购买的二手车,如果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应认定为固定资产。二手车的价格不是通过鉴定,而是根据购买价格和相关税费确定的。合理确定二手车的使用寿命,并根据二手车的使用情况计算折旧。折旧费应在添加二手车后的次月计算。
会计处理如下:购置借款:固定资产借款:银行存款折旧借款:管理费用借款:累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以及持有、使用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楼宇、机器、机械、交通运输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一)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进价款、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其他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支出为计税依据;第五十九条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残值估计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因此,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考虑,贵公司购买的二手车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应认定为固定资产。二手车的计税标准是购车价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二手车的计税依据与会计成本没有区别。二手车应按月折旧投入使用,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船舶运输的最短时间为4年计算折旧,购置法二手车的最短折旧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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